为指导申请人规范撰写创新药研发期间风险管理计划,药审中心组织起草了《创新药研发期间风险管理计划撰写技术指导原则》,经中心内部讨论,现形成征求意见稿。 我们诚挚地欢迎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后续完善。征求意见时限为自发布之日起1个月。 您的反馈意见请发到以下联系人的邮箱: 联系人:刘文东,王晓晗 联系方式:liuwd@cde.org.cn,wangxh@cde.org.cn 感谢您的参与和大力支持。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2025年5月6日
2023年11月21日,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多个中心或办公室联合发布了题为《良好实验室规范(GLP)研究报告翻译:问题与解答行业指南(草案)》指南,就如何翻译符合GLP要求的研究报告提供指导性意见,以确保GLP研究报告翻译的规范性、清晰度和准确度,为监管决策提供支持。浙江安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翻译,供大家参考。 Translation of GLP Study Reports: Questions and Answers Guidance for Industry1 FDA行业指导原则(草案):GLP研究报告的翻译:问与答 This draft guidance, when finalized, will represent the current thinking of the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FDA or Agency) on this topic. It does not establish any rights for any person and is not binding on FDA or the public. You can use an alternative approach if it satisfies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applicable statutes and regulations. To discuss an alternative approach, contact the FDA staff responsible for this guidance as listed on the title page. 该指导原则草案最终确定后将代表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或机构)当前对此主题的想法。它不为任何人确立任何权利,也不对FDA或公众具有约束力。如果满足适用法律和法规的要求,您可以使用替代方法。如要讨论替代方法,请联系扉页上列出的负责指导原则的FDA工作人员。 I. INTRODUCTION I. 引言 This guidance provides information to sponsors and nonclinical laboratories regarding the language translation of study reports for studies conducted in compliance with good laboratory practice (GLP) regulations (21 CFR part 58).2,3 GLP studies include, but are not limited to nonclinical toxicology studies, safety pharmacology studies, and device safety studies received by different FDA Centers. When study reports of GLP studies are translated from their original language into English, adequate documentation is critical to ensure accurate and complete study data are submitted to FDA. This question-and-answer document is intended to clarify FDA's recommendations concerning the translation of study reports from a non-English language into English for studies conducted in compliance with GLP regulations. We expect that the recommendations for translating GLP study reports described in this guidance will increase our stakeholders' understanding of the documentation needed to ensure study reports translated from the original language into English are clear, accurate, complete, and truthful. 本指导原则向申请方和非临床实验室提供有关按照良好实验室规范(GLP)法规(21 CFR 第58部分)2,3进行的研究的试验报告语言翻译提供指导。GLP研究包括但不限于不同 FDA 中心收到的临床毒理学、安全药理学研究和医疗器械安全研究。当GLP研究报告从原始语言翻译成英语时,充足的文件对于确保向 FDA 提交准确和完整的研究数据至关重要。本问答文件旨在澄清 FDA 关于将研究报告从非英语翻译成英语以进行符合 GLP 法规的研究的建议。我们期望本指导原则中描述的 GLP 研究报告翻译建议将增加我们的利益相关者对所需文档的理解,以确保从原始语言翻译成英语的研究报告清晰、准确、完整和真实。 This draft guidance does not address the reliable translation of other study reports submitted to support a marketing authorization, including studies that are not conducted in compliance with GLP regulations, but the concepts described in the guidance may be informative for the translation of study reports from those studies that are intended for submission to FDA to support a marketing authorization. FDA may issue guidance regarding questions & answers for the translation of other study reports submitted to FDA in support of marketing authorizations as appropriate. 本指导原则草案不涉及为支持上市授权而提交的其他研究报告的可靠翻译,包括未按照GLP法规进行的研究,但指导原则中描述的概念可能会为这些研究报告的翻译提供参考。旨在提交给FDA以支持上市许可的研究。FDA 可能会发布有关翻译提交给 FDA 的其他研究报告的问题和答案的指导原则,以酌情支持上市许可。 In general, FDA's guidance documents do not establish legally enforceable responsibilities. Instead, guidances describe the Agency's current thinking on a topic and should be viewed only as recommendations, unless specific regulatory or statutory requirements are cited. The use of the word should in Agency guidances means that something is suggested or recommended, but not required. 一般来说,FDA 的指导原则文件没有规定法律上可执行的责任。 相反,指导原则描述了 FDA 当前对某个主题的想法,并且应仅被视为建议,除非引用了具体的监管或法定要求。在机构指导原则中使用“应该”一词意味着建议或推荐某些内容,但不是必需的。 注释: 1 This guidance has been prepared by the Office of Study Integrity and Surveillance in the Center for Drug Evaluation and Research in cooperation with the Center for Biologics Evaluation and Research, Center for Devices and Radiological Health, Center for Veterinary Medicine, Center for Food Safety and Applied Nutrition, Center for Tobacco Products, and Office of Regulatory Affairs at the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1 本指导原则由药物评价和研究中心(CDER)的研究诚信和监督办公室与生物制剂评价和研究中心、设备和放射健康中心、兽医中心、食品安全中心和食品安全中心合作编写。应用营养学、烟草产品中心以及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监管事务办公室。 2 An accurate and complete translation is a regulatory requirement if any part of the application submitted to FDA is in a foreign language (21 CFR 312.23 (c) and 21 CFR 514.1(a)). 2 如果向 FDA 提交的申请的任何部分是外语,则监管要求必须提供准确完整的翻译(21 CFR 312.23 (c) 和 21 CFR 514.1(a))。 3 We support the principles of the “3Rs,” to reduce, refine, and replace animal use in testing when feasible. We encourage sponsors to consult with us if it they wish to use a non-animal testing method they believe is suitable, adequate, validated, and feasible. We will consider if such an alternative method could be assessed for equivalency to an animal test method. 3 我们支持“3R”原则,即在可行的情况下减少、改进和替代测试中的动物使用。如果申请方希望使用他们认为合适、充分、经过验证且可行的非动物测试方法,我们鼓励申请者与我们协商。我们将考虑是否可以评估这种替代方法与动物测试方法的等效性。 II. BACKGROUND II. 背景 Studies conducted in compliance with GLP regulations (21 CFR part 58) are sometimes conducted by testing facilities located outside of the United States. In instances where the GLP study report is generated in a non-English language, the study report is often translated into English for submission to FDA. When translating a study report into English from a study conducted in compliance with GLP regulations, the translation should be clear, accurate, complete, truthful, and follow written processes and procedures. The sponsor should ensure that the translated report is an accurate representation of the original GLP study report. 有时,根据 GLP 法规(21 CFR 第 58 部分)进行的研究是由位于美国境外的研究机构进行的。在 GLP 研究报告以非英语语言生成的情况下,研究报告通常会翻译成英语以提交给 FDA。将符合GLP规定的研究报告翻译成英文时,翻译应清晰、准确、完整、真实,并遵循书面流程和程序。申请方应确保翻译报告准确反映原始 GLP 研究报告。 III. QUESTIONS AND ANSWERS III. 问题和回答 Q1: What is a translated GLP study report? Al: For purposes of this guidance, a translated GLP study report is an English language study report rendered from a GLP study that was conducted in a non-English speaking country/region where the original study report was generated in the testing facility's native language. The translated GLP study report is not an amendment to the study report, but rather the original study report in its entirety translated from the original language into English. The translated GLP study report should be the clear, accurate, complete, truthful representation of the original report text and tables with captions,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the study summary, materials and methods, results, discussion, and conclusion sections and should use the same format, tables, appendixes, and amendments as the original report. It is understandable that different words/sentences may be used to translate a report into English; however, the content should be an accurate and complete representation of the original study report. Q1:什么是GLP研究报告翻译报告? Al:就本指导原则而言,翻译后的 GLP 研究报告是根据在非英语国家/地区进行的 GLP 研究得出的英语语言研究报告,其中原始研究报告是用研究机构的母语生成的。翻译后的GLP研究报告不是对研究报告的修改,而是将原始研究报告从原文翻译成英文。翻译后的 GLP 研究报告应清晰、准确、完整、真实地表述原始报告文本和表格并附有说明文字,包括但不限于研究摘要、材料和方法、结果、讨论和结论部分,并应使用与原始报告相同的格式、表格、附录和修订。将报告翻译成英文时可能会使用不同的单词/句子,这是可以理解的;然而,内容应准确、完整地反映原始研究报告。 Q2: What qualifications should the translator(s) hold? A2: English translation should be performed by a translator or translators with education, training, experience, or combination thereof, in English and in the original language being translated. The translator(s) should be familiar with translating medical and scientific documents into English. The requirements and qualifications of the translator(s) should be clearly described in written processes and procedures (see Q4 below). Q2: 翻译人员应具备什么资格? A2:英语翻译应由受过教育、培训、经验等背景的翻译人员以英语和要翻译的原始语言进行。翻译人员应熟悉将医学和科学文件翻译成英语。翻译人员的要求和资格应在书面流程和程序中明确描述(参见下面的问题 4)。 Q3: Should a translation statement be included in the translated GLP study report? A3: Yes, the translator(s) should generate a signed and dated translation statement or certificate, separate from the translated GLP study report, which should be placed immediately in front of the translated study report cover page. The translation statement or certificate should include the following: Name of the person(s) that performed the translation and their affiliation Translator(s) qualifications Date(s) the translation was performed Statement signed by the translator(s) attesting that the translated document is a clear, truthful, accurate, and complete representation of the original GLP study report. Q3:翻译后的GLP研究报告中是否应该包含翻译声明? A3:是的,翻译人员应生成一份签名并注明日期的翻译声明或证书,与翻译的 GLP 研究报告分开,并应放置在翻译的研究报告封面页的前面。翻译声明或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翻译人员姓名及其所属机构 翻译人员资质 翻译日期 翻译人员签署的声明,证明翻译后的文件 清晰、真实、准确、完整地表述了原始 GLP 研究报告。 Q4: Should written procedures be in place for the translation of GLP study reports? A4: Yes, the sponsor or testing facility, as applicable, should have written procedures in place for GLP study report translation for studies conducted in compliance with GLP regulations. These written procedures should include requirements for translator qualifications and requirements for the translation, such as documentation, verification of translation accuracy, and completeness checks. Current written procedures should be available to, and followed by, the translator. 问题 4:GLP 研究报告的翻译是否应该制定书面程序? A4:是的,申请方或机构机构(如适用)应制定书面程序,用于翻译符合 GLP 法规的研究的 GLP 研究报告。这些书面程序应包括翻译人员资质要求和翻译要求,例如文档、翻译准确性验证和完整性检查。 当前的书面程序应可供翻译人员使用并由翻译人员遵循。 Q5: Should the translated final study report be retained by the sponsor or testing facility? A5: The translated GLP study report should be retained along with the original study report by the sponsor or testing facility, as applicable. Communications related to the translation should be documented and retained by the sponsor or testing facility who was responsible for the translation. Q5:翻译后的最终研究报告是否应该由申请方或研究机构保留? A5:翻译后的 GLP 研究报告应与申请方或研究机构(如适用)的原始研究报告一起保留。与翻译相关的沟通应由负责翻译的申请者或研究机构记录并保留。 Q6: Should the final study report amendments be translated separately from the original final study report? A6: Yes, each amendment to the original final study report should be translated as a separate document. The final study report and all versions of final study report amendments should be kept as separate individual documents. Q6:最终研究报告的修改是否应该与原始最终研究报告分开翻译? A6:是的,对原始最终研究报告的每次修改都应翻译为单独的文件。最终研究报告和形成最终研究报告的所有修正版本都应作为单独文件保存。 Q7: Should GLP study report tables and appendixes be translated? A7: Yes, the entire GLP study report, inclusive of all tables, appendixes, contributing scientist reports, and protocol and any amendments, should be accurately and completely translated into English. Data tables should include the same tabular data, with the same format and translated text,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table headers, units, tissue names, captions, and footnotes, as in the original report. Q7:GLP研究报告表格和附录需要翻译吗? A7:是的,整个 GLP 研究报告,包括所有表格、附录、贡献科学家报告、方案和任何修正报告,都应准确、完整地翻译成英文。数据表格应包括与原始报告相同的表格数据、相同的格式和翻译文本,包括但不限于表格标题、单位、组织名称、标题和脚注。 Q8: Should the translated GLP study report be reviewed for completeness? A8: Yes, the complete translated GLP study report should be reviewed by a second person (e.g., testing facility staff, sponsor staff), apart from the translator, to check the report format, tabular content, and figures (graphical representation of data) for completeness. This second person does not need to be fluent in scientific and medical terminology or English. The review for completeness should be performed on the final version of the translated study report. If issues are identified during the completeness check, the translated study report should be returned to the translator for review and revision, as appropriate. If changes are made to the translated report in response to the review, another completeness check should be performed. The process should be documented and retained with the study records and report. Q8:翻译后的GLP研究报告是否需要进行完整性审查? A8:是的,完整翻译的 GLP 研究报告应由除翻译人员之外的第二人(例如,研究机构工作人员、申请方工作人员)审阅,以检查报告格式、表格内容和图表(数据的图形表示)的完整性。第二个人不需要精通科学和医学术语或英语。完整性审查应对翻译后的研究报告的最终版本进行。如果在完整性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翻译后的研究报告应返回给翻译人员进行适当的审查和修改。如果为了响应审查而对翻译报告进行更改,则应执行另一次完整性检查。该过程应记录并与研究记录和报告一起保留。 Q9: Should the translated GLP study report include signatures? A9: The translated GLP study report should not be signed. The translated GLP study report should include, at a minimum, the typed names of the study director, quality assurance auditor, and testing facility management and the signature dates from the original final study report. The study report translator should sign and date the translation statement, which is separate from the translated study report, as outlined in A3 above. Q9:翻译好的GLP研究报告需要签名吗? A9:翻译好的GLP研究报告不应签字。翻译后的 GLP 研究报告应至少包括专题负责人、质量保证审核人员和研究机构负责人的打印姓名以及原始最终研究报告中的签名日期。研究报告翻译人员应在翻译声明上签名并注明日期,该声明与翻译后的研究报告分开,如上面 A3 中所述。 原文
为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和高质量发展,加快按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管理的中药复方制剂(以下简称中药3.1类)的研发和申报,根据中药3.1类的特点、沟通交流制度和中药申报资料要求的相关规定,我中心组织起草了《关于加快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沟通交流和申报的有关措施》(见附件)。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关于加快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沟通交流和申报的有关措施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 2023年11月22日 附件
CDE发布《人源干细胞产品非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和指导人源干细胞产品的非临床研究,我中心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外相关法规和技术要求,以及对该类产品当前技术发展和科学的认知,撰写形成了《人源干细胞产品非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我们诚挚地期待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并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后续完善。征求意见时限为自发布之日起1个月。您的反馈意见请发到以下联系人的邮箱:联系人:黄芳华huangfh@cde.org.cn,李艾芳 liaf@cde.org.cn感谢您的参与和大力支持!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2023年10月7日
为进一步规范和指导抗体偶联药物的非临床研究与评价,提高企业研发效率,药审中心组织起草了《抗体偶联药物非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见附件)。根据《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药品技术指导原则发布程序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20〕9号)要求,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告。附件:抗体偶联药物非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 2023年9月25日
为了更好地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安全性研究与风险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相关技术标准,我中心组织起草了《药物临床试验不良事件相关性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经工作组及中心内部讨论,已形成征求意见稿。 我们诚挚地欢迎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后续完善。征求意见时限为自发布之日起1个月。 您的反馈意见请发到以下联系人的邮箱: 联系人:裴小静,刘敏 联系方式:peixj@cde.org.cn ; lium02@cde.org.cn 感谢您的参与和大力支持。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 2023年9月26日 (以下图片点开可查看高清大图)
吸入制剂非临床评价的考量要点 于冰,陈一飞,付淑军,陈桂良,王庆利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 北京100022;上海药品审评核查中心,上海201203) (以下图片点开可查看高清大图)
本文选自:中国临床药理学杂志 第39卷 第11期 作者简介:尹茂山,主管药师,主要从事新药药理毒理的审评工作 通信作者:于冰,副主任药师 作者单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审评中心 摘要 药物制剂经非口服途径给药,对给药局部产生的毒性、刺激性和/或对全身产生过敏性和溶血性等均属于制剂安全性的范畴,是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药物制剂安全性评价中经常出现不规范或不符合指导原则等科学规范问题,无法为临床试验和用药提供足够的非临床安全性信息。本文结合审评工作中发现的相关问题进行讨论,以期为申请人及安评机构在开展药物制剂安全性评价时提供借鉴。 药物制剂安全性试验又称特殊安全性试验或局部安全性试验,包括刺激性、过敏性及溶血性等试验,评价药物在经非口服给药途径下对用药局部产生的毒性和/或对全身产生的毒性,如眼、耳、鼻、舌下、呼吸道、关节腔、皮肤、直肠、阴道、血管、肌肉、皮下和髓鞘等。药物毒性来源主要包括药物活性成分及其代谢物、辅料、杂质及pH值、渗透压等制剂理化性质,这些因素可引起刺激性和/或过敏性和/或溶血性的发生,因此药物在临床应用前应研究制剂在给药部位使用后引起的局部和/或全身毒性,以提示临床应用时可能出现的毒性反应、毒性靶器官和安全范围。 目前,药物制剂安全性的研究指南主要为《药物刺激性、过敏性和溶血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2014年),根据国外药物研究评价的经验积累,参考了国外相关技术指南,如美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针对仿制透皮制剂产品皮肤刺激性及致敏性研究指南、光安全测试指南、新药免疫毒理学评价指南、欧洲药品管理局药品非临床局部测试指南,此外还参考了国际标准化组织关于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中关于刺激性和迟发过敏性反应试验的相关研究策略。同时,需要指出的是,该指导原则收载了试验方法的一般原则,具体评价中应根据受试物的特点进行合理设计。制剂安全性试验的评价工作或审评过程,既有强制性要求,如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的遵从性,也需要对一般试验设计基本原则的遵循,如试验设计与实施应当遵从试验研究的“随机、对照、可重复”原则,根据受试物的特点,充分考虑和结合药学、药效学、其他毒理学及临床拟定用法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体现整体性、综合性的原则。本文结合审评工作中发现的相关问题进行讨论,以期为申请人及安评机构在开展药物制剂安全性评价时提供借鉴。 1 制剂安全性研究开展的必要性 非口服给药途径的药物一般均需获得足够的非临床制剂安全性信息。目前,仍有申请人忽视产品制剂安全性研究的重要性,审评中遇到未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制剂安全性研究,或者未按指导原则的要求完成规范的制剂安全性研究,无法为后续的临床试验或上市提供充分的制剂安全性风险提示,导致临床试验申请或上市申请进度受影响。常忽视开展制剂安全性试验的药物剂型包括阴道栓剂、直肠栓剂、舌下透皮吸收制剂、皮肤外用制剂等。应当根据拟开发药物制剂的自身特点考虑开展相关研究的必要性。 【案例1】 盐酸多塞平口颊膜按化药注册分类“2.2”申报,系在美国批准的低剂量盐酸多塞平片基础上的改良型药物,将片剂改为口颊膜,申请适应证相同,为用于治疗睡眠维持困难的失眠症。申请人未开展制剂安全性研究,而口颊膜作为一种经口腔给药和吸收的制剂,具有潜在的口腔黏膜刺激性风险,应进行口腔黏膜刺激性试验,为临床试验提示相关风险。 【案例2】 他达拉非口溶膜按化药注册分类“2.2”申报,口溶膜制剂学特性类似于口腔崩解片,不同于口含片、舌下含片,口腔局部存留时间较短,口腔黏膜几乎不吸收,类似于口服制剂经胃肠道吸收,故审评考虑可不要求提供该制剂口腔黏膜给药的制剂安全性研究数据。 2 GLP遵从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版)规定“药物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必须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最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20年版)也明确规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应当在经过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机构开展,并遵守GLP。药物非临床制剂安全性作为非临床安全性的一部分,应当执行GLP规范。目前,仍有少数制剂安全性试验在非GLP条件下开展,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也不利于试验质量的保障。 3 制剂安全性评价关注点 3.1 供试品分析 供试品分析揭示受试品的质量和配制的准确性,为临床前安全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如毒性与剂量关系等)提供可靠的科学参考。如果供试品存在问题,安评的结果可能失去了技术评价的价值,甚至可能误导新药的后期开发。因此,供试品检测对于新药安全性评价具有重要意义,应该在安全性评价试验中进行科学的供试品检测。例如,注射剂浓溶液或注射用粉针剂在使用前,应当根据临床拟用的真实情况进行配制,配制后需要开展供试品分析,以便在非临床试验中正确使用。若临床拟用样品为制剂原液,往往企业会向安评机构提供其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表明相关供试品的检测信息,不需要在安评机构重新开展供试品分析。一般来说,应根据供试品的特性及具体毒理试验的要求在试验方案中确定误差范围,化学药物配制后的溶液及混悬浓度与理论可接受误差范围为:溶液为±10%,混悬液为±15%。生物技术药物供试品分析的方法选择和技术要求一般应遵从Case by case的原则开展,如根据生物活性分析等方法进行含量检测。 除了供试品分析之外,用于非临床安全性评价试验的供试品质量信息提供方面也存在一些影响安全性评估的问题,如供试品的重要信息缺失,供试品浓度和含量分析的方法学验证资料和配制后供试品质量检测结果等。另外,试验样品制备工艺不成熟,可能导致不同批次的样品质量(含量、纯度、杂质、晶型等)不一致,进而影响安全性评价试验数据的准确、可靠。更有甚者,试验单位未开展或未提供供试品分析报告,或者供试品分析报告显示“不合格”,仍采用该试剂开展制剂安全性研究。 【案例3】 某氨茶碱注射液申报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用色谱法对配制的供试品及原研制剂低浓度制剂(质量浓度6.25 mg·mL-1)进行分析,无水茶碱测定浓度为理论浓度的77.87%~81.36%,供试品配制可能存在较大误差,不符合供试品分析的相关要求(±10%)。 3.2 实验动物种属选择 动物种属的选择应当根据解剖学、生理学、代谢反应、遗传学和免疫反应来选择特定研究需要的最合适的模型,同时应当考虑观察指标和模型合理性确定,如皮肤刺激性试验应选择与人类皮肤结构比较相近的动物,如兔、小型猪等。在涉及皮肤给药途径的药物制剂安全性研究中,小型猪可能比任何其他动物模型更接近地模拟人类反应,主要原因是其与人类在皮肤解剖学、生理学和生物化学方面具有相似性,具有大量人类共有的膜转运和酶蛋白质,使得小型猪是理想的皮肤外用途径生物医学研究与开发中的转化模型。 3.3 制剂安全性研究的常见问题 制剂安全性研究的内容一般包括刺激性、过敏性及溶血性试验,应当根据药物临床拟用情况合理设计试验中的给药剂量、给药浓度及给药体积等关键性指标。例如,临床使用中涉及不同药物浓度的情况时,应当采用临床拟用最高浓度开展刺激性研究;多品规同时申报,应当考虑不同规格之间浓度一致性、是否仅为装量的差异、辅料是否等比例等因素,针对多浓度规格品种应当至少采用临床使用最大浓度开展制剂安全性评价;对于一致性评价品种,还应当选择相同品规的参比制剂平行开展对照研究,且参比制剂应当被国家局公布的《参比制剂目录》收录。现以案例的形式,对申报资料中常见的具体试验问题进行梳理。 3.3.1 试验动物数量不足 在试验设计时,动物数量的确定需要考虑实验动物伦理“3R”原则(replacement,reduction,refinement),同时也需要满足统计学要求。 【案例4】 某葡萄糖酸钙注射液的仿制品种,用兔开展静脉注射刺激性试验,试验选用健康日本大耳白兔4只(2雌2雄),用同体左右侧自身对照法,每只动物右侧耳缘静脉给予供试品,左侧耳缘静脉给予同体积5%葡萄糖注射液,连续给药,试验设置给药期末及恢复期末剖检时间点(各1雌1雄)。本试验设置动物数量偏少,无法满足统计学要求,在后续的观察中可能存在对阳性结果分析的难度。此类试验,一般应当考虑到给药期末及恢复期末的2个解剖观察时间点,应保证每个剖检时间点的动物数据至少支持统计学计算。 3.3.2 刺激性试验问题 刺激性是指非口服给药制剂给药后对给药部位产生的可逆性炎症反应,一般应选择与临床给药相似的给药部位,并观察对可能接触到受试物的周围组织的影响,例如考察血管刺激性试验应当对进针点血管的近段、中段及远段的刺激性,同时可附带肌肉刺激性考察;给药浓度、剂量与体积的设置应至少包括临床拟用最高浓度,临床静脉滴注给药刺激性试验可采用泵给药;给药频率与周期应根据临床用药情况,一般刺激性试验的给药周期最长不超过4周,其中血管刺激性试验最长不超过7 d;当出现阳性结果时,应当对造成阳性结果的可能原因进行分析。 制剂刺激性研究中常见的问题包括:未按照临床拟用给药方式、给药频率设计试验;临床用法中存在多种给药方式,未针对所有可能的给药方式开展研究。制剂安全性评价中,部分临床拟用给药方式在动物中无法模拟或操作困难,如脊髓鞘内、口腔黏膜、脑内给药等,可以考虑替代性研究方式。对于给药期末及恢复期的刺激性评估,需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检查结果尽可能转化为可量化指标,如病变分级等,通常采用病变程度和发生率进行评估。比较特殊的眼用制剂刺激性研究应遵照相关指导原则的要求开展裂隙灯检查。 【案例5】 某一致性评价品种硫酸阿米卡星注射液,仅用参比制剂国外说明书临床用法用量情况[在静脉滴注的情况下,通常以100~200 mg(效价)的速度溶解在补液100~500 mL中,并在30~60 min内给药]拟定刺激性试验给药浓度为2 mg·mL-1,而参比制剂国内现行说明书(肌内注射或静脉滴注给药:当静脉内给予时可以按每500 mg加入无菌稀释剂100或200 mL来配制,如0.9%NaCl或5%的葡萄糖注射液或其他合适的溶液)中临床拟用最高浓度为5 mg·mL-1,不符合指导原则的要求。 吸入方式给药的制剂,包括粉雾剂、喷雾剂等剂型,应根据制剂自身的特点,尽可能模拟临床给药方式。试验中应采用符合试验动物自身特点的吸入装置或雾化装置,并进行充分的试验条件系统性验证(如气溶胶质量浓度、气溶胶粒径分布等),以获取稳定的气溶胶或粉雾气流,一般通过改变通气时间的方法完成不同剂量组给药,组织病理学检查应根据制剂药效及药代动力学特征,选取呼吸道不同部位组织器官进行病理学检查。 【案例6】 某噻托溴铵吸入粉雾剂,采用了经口喷雾给药的方式开展了制剂安全性试验,用兔经口腔喷雾给药方式,每天1次,连续给药28 d,未见对呼吸道给药局部组织的刺激作用,审评认为申请人所提供的局部安全性试验都不是吸入给药,试验结果不能体现临床拟给药方式的制剂安全性特征,需补充吸入给药途径的制剂安全性试验资料。 【案例7】 某富马酸福莫特罗吸入气雾剂(混悬型),与已上市富马酸福莫特罗吸入制剂(溶液型)相比,规格相当,给药途径相同且作用机制一致,按化药注册分类“2.2”申请临床试验,制剂安全性试验用大鼠全身暴露给药装置,经雾化吸入给药。申请人在分析该品种刺激性试验中,结合供试品在呼吸道局部及肺组织的暴露情况,并采用机构历史研究数据分析雾化吸入给药与直接揿压阀门吸入2种给药途径在呼吸道局部及肺组织的暴露差异较小,基本支持该品种桥接已上市制剂的药理毒理数据。 3.3.3 过敏性试验问题 过敏性又称超敏反应,系机体受同一抗原再刺激后产生的一种表现为组织损伤或生理功能紊乱的特异性免疫反应。通常局部给药发挥全身作用的药物(如注射剂和透皮吸收剂等)需考察Ⅰ型过敏反应,如注射剂需进行主动全身过敏试验(ASA)和被动皮肤过敏试验(PCA),透皮吸收剂需进行主动皮肤过敏试验(ACA),吸入途径药物用豚鼠吸入诱导和刺激试验,黏膜给药应结合受试物的特点参照经皮给药过敏性试验方法进行。因此,选择开展何种过敏性试验应根据药物特点、临床适应证、给药方式、过敏反应发生机制、影响因素等确定。 结合最常开展的主动全身过敏反应,试验结果与给予的致敏剂剂量,特别是激发剂量有较大关系,也与致敏的时间有一定关系,而与制剂的致敏浓度相关性略低。 值得关注的是,过敏性试验研究中常出现由于供试品毒性或特殊药理作用较强而导致动物死亡或其他严重异常表现,容易与过敏反应混淆发生,无法清晰地识别过敏反应风险。针对此类特殊情况,制剂过敏性试验的评价应当采用更为灵活的试验设计。 【案例8】 某注射用头孢替安仿制品,由于豚鼠对头孢类药物较为敏感,易产生消化道出血、坏死等毒性,在致敏期间动物即因消化道毒性全部死亡,可考虑结合大鼠被动皮肤过敏试验进一步评估过敏性。此外,针对常见的细胞毒类抗肿瘤药物,也存在过敏试验中动物死亡的问题,此类动物死亡一般也可归因于动物对制剂毒性的不耐受,可能与过敏反应相关性不大,但该类试验应采用设置参比制剂平行对照试验的方法开展研究,同时申报资料中应当包括预试验研究信息,以支持剂量选择的合理性。 另外,虽然动物试验中的吸入给药装置难以完全模拟人体吸入给药的暴露情况,但吸入制剂作为变应原可能会激发机体呼吸道黏膜免疫,进而由免疫球蛋白E(IgE)介导的Ⅰ型超敏反应发生,易引起安全性风险,因此吸入制剂采用吸入给药途径进行过敏性评估仍然具有必要性。 3.3.4 溶血性试验问题 溶血性是指药物制剂引起的溶血和红细胞凝聚等反应,凡是注射剂和可能引起免疫性溶血或非免疫性溶血反应的其他局部用药制剂均应进行溶血性试验。溶血试验包括体外试验和体内试验,常规采用体外试管法评价药物的溶血性,采用人血或兔血红细胞悬液试验体系,供试品应达到临床拟用最高浓度,仿制药一般应采用参比制剂对照开展研究,对于试验阳性结果,应当结合动物体内毒理学研究观察溶血反应的有关指标(如网织红细胞、红细胞数、胆红素、尿蛋白,肾、脾、肝继发性改变等),如出现体内溶血时,应对制剂的溶血风险开展进一步研究,与相同给药途径的上市制剂进行比较研究,必要时进行动物体内试验或结合重复给药毒性试验,应对相关机制进行探究,并推断与人体的相关性,以提示临床风险。 3.3.5 制剂安全性研究结果分析与评价 制剂安全性研究结果分析中,应详细说明不同组别用药情况、毒性反应、持续时间、恢复情况及时间、死亡动物数等关键信息,对不同剂量(或浓度)下某种反应发生情况及严重程度进行表述,分析毒性反应的量效关系和可能的时效关系及可逆性,判断药物相关性,提供安全范围等。刺激性试验应重视给药浓度、速度及次数等因素与结果的相关性分析,关注组织病理学检查并提供相应的图片结果;过敏性试验应注意给药剂量和给药速度对过敏反应的影响;溶血性试验中,若出现红细胞凝聚现象,应判定是真凝聚还是假凝聚,若体外出现可疑溶血现象,应采用其他方法进一步评估,以确定或排除受试物的溶血作用。此外,制剂安全性试验结果往往存在多种不确定性,由于试验设计的问题(缺少参比对照)、试验动物质量(阴性对照组异常结果)等问题,导致对试验结果无法做出准确的判断。 【案例9】 某吸入用盐酸氨溴索溶液按化学药品注册分类“3”申报验证性临床试验,用兔开展了制剂安全性试验,结果显示:兔多次雾化吸入局部刺激性试验中,阴性对照组动物可见鼻甲、咽喉、气管和肺及支气管黏膜出现黏膜上皮变性、坏死、增生,以及黏膜炎细胞浸润等炎症反应,出现的病理改变程度和比例明显高于同类试验,提示现有的试验体系可能无法判断动物产生呼吸道症状是否与供试品刺激性相关,审评认为该试验体系尚不能满足对吸入给药局部刺激性的评价。审评建议申请人结合已有非临床试验结果、安评机构背景数据、试验质量控制等因素,分析吸入给药局部刺激性试验结果中阴性对照组出现的病理改变程度和比例明显偏高的原因,选择合适的试验体系重新开展该品种吸入给药途径的刺激性试验。 【案例10】 某酒石酸阿福特罗雾化吸入用溶液按化药注册分类“3”申请验证性临床试验,该品种设计开展的刺激性试验仅设置阴性对照组和供试品组,供试品吸入途径给药可见轻度呼吸道黏膜刺激性,表现为肺血管周围轻微混合炎性细胞浸润、肺泡轻微巨噬细胞聚集,鼻轻度急性炎症,鉴于该品种吸入给药出现呼吸道刺激性情况,而未设置恢复观察期,也未设置参比制剂对照组,故无法判断本品刺激性反应的可逆性,也无法判断刺激性反应严重程度是否高于参比对照,应当重新开展规范设计的、与参比制剂对照进行的刺激性试验。 【案例11】 某德谷胰岛素利拉鲁肽注射液按生物类似物申报,溶媒对照组、自研品及原研对照组均可见高发生率的动物临床观察异常表现(发抖、排粪、排尿现象),发生率分别为100.0%或91.7%,申请人判断为“类过敏反应”,而非过敏反应。为佐证判断,试验人员在激发给药阶段,同时选择健康未致敏动物(每组4只)进行激发试验,显示出相似的异常表现为“发抖、排粪、排尿等现象”,符合相关指导原则关于“类致敏反应”的判断。 4 其他需要开展制剂安全性情形 除了上述讨论的仿制药申请(包括一致性评价产品)需要关注制剂安全性评价外,创新药(包括改良新药)、生物制品变更等也需要特别关注制剂安全性的评估。 4.1 创新药 创新药的临床试验申请,一般需要提交全面的安全性评估资料。在制剂安全性研究方面,可以单独开展,也可以结合重复给药毒性试验数据开展,但伴随毒理学开展的制剂安全性评价应当涵盖制剂临床最高拟用浓度,如无法达到制剂相关浓度要求,应当开展单独的制剂安全性评估。 【案例12】 某降糖药按化药注册分类“1”申请临床试验,同时在临床试验期间新增制剂规格,原获批临床规格为1.5 mL/3 mg(质量浓度2 mg·mL-1),现申请新增规格为3 mL/30 mg(质量浓度10 mg·mL-1),仅新增一项单次给药的刺激性试验,而已完成的多项重复给药毒性试验所用药物浓度均远低于本次新增规格的浓度,无法评估新规格制剂多次给药后的刺激性特征,临床试验期间存在未知的安全性风险。 【案例13】 某人源化免疫球蛋白G(IgG)1亚型双特异性抗体,系一种注射用粉针剂型,在食蟹猴重复给药毒性试验中,伴随观察该双抗静脉给药的局部刺激性,结果显示,在不同剂量组,供试品溶液最高给药质量浓度仅为3 mg·mL-1,未见输注给药相关的刺激性反应。同时,由于本品临床用法用量未确定,而临床试验给药方案显示,临床试验期间最大给药质量浓度可能达到5.4 mg·mL-1,可能存在现有制剂安全性试验未提示的局部刺激性风险,应在临床试验前采用临床最大拟用浓度重新进行局部刺激性试验,并根据试验结果完善临床试验风险控制计划,确保受试者安全。 4.2 改剂型产品 除了前述提及的2款口颊膜、口溶膜制剂等改良型新药存在的问题,还有其他改剂型相关产品存在制剂安全性评价不足的问题。 【案例14】 某丁苯酞注射液按化药注册分类“2.2”申报临床试验,系由已上市的丁苯酞氯化钠注射剂(大输液,规格100 mL/25 mg)改成小容量注射剂(规格5 mL/25 mg),申请人未针对小容量制剂开展制剂安全性研究,仅提供了原报大输液制剂的研究资料作为参考,审评认为虽然大输液制剂与前期开发的丁苯酞氯化钠注射液的活性成分、适应证、给药途径、给药方法、单次给药剂量、主药辅料厂家以及生产工艺方面一致,但仍无法充分评估本次申报产品的制剂安全性特征,需要针对新报制剂开展制剂安全性研究。 4.3 生物制品变更 生物制品的制剂安全性评价思路与化学药品相似。而生物制品制剂的变更,尤其是涉及中等以上变更,往往是风险更高的一类情况,例如生产场地变更、生产规模变更、关键工艺控制及质量控制参数变更等,往往均需要制剂安全性评估。此外,由于生物制品制剂常含白蛋白成分,系常见的过敏原,可能会出现过敏性试验的阳性结果,应当结合制剂特点,综合分析并提示临床风险。 针对临床试验期间的变更,一般遵从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ICH)Q5E指导原则的要求,结合生物制品在变更前后药学的可比性进行综合评价,“如果生产商能通过本文件推荐的分析研究方法来保证可比性,产品可比性的确定可以仅以质量研究为基础。当质量数据对确定可比性不充分时,恰当地是从非临床或临床研究中获得补充证据”。但基于中国的药品监管实践,生物制品的药学变更(尤其是重大变更)所带来的安全性风险远高于化学药品的安全性风险,药学比对研究往往无法作出“变更前后一致性”的结论,故需要非临床安全性对比研究进行的风险提示。 针对上市后生物制品制剂开展的变更,应当在药学方面可比的基础上,对于《已上市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中,分类定为重大变更的,均需提供制剂安全性数据,中等或微小变更,应基于生物制品可比性研究结果综合分析处理。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变更后产品已在境外获得批准并用于人体,建议结合临床安全性信息评估,可不再要求开展非临床制剂安全性研究。 5 讨论 药物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是基于风险的识别研究,而制剂安全性研究是非临床安全性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药品监管部门一直关注药物制剂安全性评价,其中非临床制剂安全性评价是重要一部分。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于2023年4月发布了一份修订指南草案,关注了仿制药透皮和局部给药系统制剂刺激性和致敏性潜力的评估,以期为仿制药申请人临床制剂安全性评价提供科学和清晰的研究思路。 药物的制剂安全性研究,应当遵循药物安全性评价的一般规律,结合药物的制剂特点、药理作用其他毒理学试验结果,以及临床信息等综合分析和评价,以期全面真实地反映临床用药实际,为临床用药安全提供风险控制信息,确保临床用药安全。
为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和高质量发展,加快按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管理的中药复方制剂(以下简称中药 3.1 类)的研发和申报,根据中药 3.1 类的特点、沟通交流制度和中药申报资料要求的相关规定,我中心组织起草了《关于加快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沟通交流和申报的有关意见》,现在中心网站予以公示。 我们诚挚地欢迎社会各界对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以便后续完善。征求意见时限为自发布之日起 1 个月。 请将您的反馈意见发到以下联系人的邮箱: 联系人:周植星 联系方式:010-85243154 zhouzhx@cde.org.cn 感谢您的参与和大力支持。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 2023年7月5日 附件
单晓蕾,黄芳华 * ,姜凯迪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北京 100022 ) 摘要:近年来儿童用药成为药物开发热点,儿童人群临床试验逐渐增多。当支持开展儿童临床试验安全性的非临床和临床数据缺乏时,需要考虑开展幼龄动物试验,旨在阐述在其他非临床试验或儿童临床试验中无法得到充分阐述的安全性问题,包括潜在的长期安全性的影响。该文基于 2020 年发布的 ICH S11 支持儿童用药开发的非临床安全性指导原则并结合实际案例,阐述了幼龄动物试验的设计和实施的考虑要点,以期为我国儿童用药开发提供参考。 关键词:ICH S11;幼龄动物试验;儿童用药开发 近年来,我国持续鼓励、促进儿童用药的研发创新,儿童用药的申报、审评数量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拟开发用于儿童人群的药品,包括已经在成年人中使用的产品以及考虑首次用于儿童人群的产品,应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开展幼龄动物毒理学试验( 简称幼龄动物试验,juvenile animal study,JAS)。JAS 的设计、实施具有复杂性和较大难度,本文将结合案例,对 JAS 的一些考虑要点进行阐述和分析,为儿童用药的研发提供参考。 1、儿科药物开发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指导原则 由于儿童处于生长发育阶段,器官系统不成熟或在药物治疗期间系统成熟,对药物的药动学、药效学和脱靶效应可能产生影响,进而引起儿童人群在药物安全性和有效性方面与成人存在差异。因此,需要考虑是否需要进行 JAS,用以阐述其他非临床试验或儿童临床试验中无法得到充分阐述的安全性问题[1] 。 从 21 世纪开始,各国陆续发布了支持儿童用药开发的非临床安全性研究指导原则。FDA 于2006年发布了《儿科用药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指导原则》(Guidance for Industry: Nonclinical Safety Evaluation of Pediatric Drug Products) [2] ;EMA 于2008年发布了《儿科适应证用药的幼龄动物非临床试验必要性指导原则》(Guideline on the Need for Nonclinical Testing in Juvenile Animals on Human Pharmaceuticals for Pediatric Indications) [3] ,日本厚生劳动省 (Ministry of Health Labour and Welfare,MHLW) 于 2012 年发布了《儿科用药幼龄动物非临床安全性研究指导原则》(Guideline on Nonclinical Safety Studies in Juvenile Animals for Pediatric Drug Development) [4] 。为了促进区域间的协调一致,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理事会 (ICH) 于 2014 年开始组建了 S11 专家工作组,对支持儿童用药开发的非临床安全性研究内容进行国际协调,于 2020年 4 月 14 日发布了 ICH S11《支持儿科药物开发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指导原则》(以下简称 S11)[1] ,我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National Medical Products Administration,NMPA) 作为 ICH 成员参与了 ICH S11 的议题协调工作,并于 2021 年 1 月 21 日发布S11 实施公告 (2021年第15号)。 S11 推荐了支持儿童用药开发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的国际协调一致的标准,适用于拟开发用于儿童人群的小分子药物和生物制品,提出了 JAS 的必要性及 JAS 设计的具体要求。由于 JAS 的必要性和其试验设计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有相当的灵活性,因此,本文结合案例分析,对幼龄动物试验的一些考虑要点进行探讨分析,以期为我国儿童用药开发提供参考。 2、附加 JAS 的考虑 ICH M3 和 S11 提出[1,5]:只有当已有的非临床和临床研究数据被认为不足以支持儿科研究时,才应进行附加的非临床试验。该附加的非临床试验一般是指 JAS。S11 对于是否需要进行附加的非临床安全性研究,提出了证据权重 (weigh of evidence,WoE) 法,WoE 评价需考虑的关键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拟用患者的最小年龄、对发育中器官的不良影响、已有资料的数量和类型 ( 包括临床资料和非临床等资料 )、药物靶点对器官发育的作用、药物的选择性和特异性,以及临床给药期限等。其中,拟用患者的最小年龄以及对发育中器官系统的不良影响最为重要 ( 即最高权重 )。WoE 法需同时评估多种因素,应考虑每个因素的重要性,以最终确定现有数据是否能充分阐述在所申请儿童人群中的安全性担忧,或者附加的 JAS 能否阐述这些担忧[1] 。 拉考沙胺 (Lacosamide,商品名 Vimpat) 是美国 USB 公司开发的一种抗癫痫药物,于2008年10月首次被FDA批准上市,用于17岁以上患者人群[6] ,并要求上市后开展1月龄至17岁儿童的临床试验[7] 。基于拉考沙胺上市后开展的多项儿童临床试验数据,目前 FDA 批准拉考沙胺用于 1 月龄以上患者癫痫部分性发作的治疗以及 4 岁及以上患者原发性全身性强直阵挛发作的辅助治疗[8] 。 拉考沙胺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 (central nervoussystem,CNS),临床拟用患者年龄最低为 1 月龄,现有资料尚不足以说明对儿童用药的安全性,且靶点和毒理学试验均提示存在对发育中的 CNS 有潜在影响的担忧。因此,拉考沙胺完成的非临床安全性研究除一般的毒理学数据包 ( 包括大鼠、犬单次和重复给药毒性试验,遗传毒性、生殖毒性、致癌性试验 ) 外,为支持儿童人群的临床试验,进行了幼龄大鼠重复给药毒性试验,另外申请上市前还进行了幼龄犬重复给药毒性剂量范围探索试验 (GLP试验)[9] 。此外,该品种还进行了幼龄犬 33 周重复给药毒性试验。 拉考沙胺大鼠 JAS 中,幼龄大鼠从出生后日龄(postnatal day,PND)7 开始经口给予拉考沙胺 (每天 30、90、180 mg/kg),连续给药 42 d,可见哺乳期间体重降低、雌性性成熟延迟、脑绝对和相对重量降低以及长期的神经行为改变 ( 旷场行为改变、学习和记忆缺陷 )[6,9] ,且大鼠发育神经毒性的无影响剂量下的暴露量低于人最大推荐剂量每天 400 mg时的暴露量。另外,体外试验结果显示,拉考沙胺会干扰涉及神经元分化和控制轴突向外生长的脑衰反应调节蛋白 -2(CRMP-2) 的活性[8] 。因此,不能排除拉考沙胺对 CNS 发育的潜在相关不良反应。 综上,拉考沙胺作为一种 CNS 药物,临床拟用患者最小年龄为1月龄,根据已有研究结果,不能排除药物对发育中的 CNS 潜在担忧,在儿童临床试验之前开展了大鼠 JAS,并可见拉考沙胺对大鼠 CNS 发育具有不良影响。值得注意的是,一般认为,在脑发育方面,大鼠出生后早期对应于人类妊娠晚期,因此,FDA 将上述风险提示信息写入说明书“特殊人群用药”项的“妊娠”和“儿科用药”中,为临床使用提供安全性信息[8] 。 3、试验设计要点 3.1 动物种属选择 在已有支持成人临床试验的毒理学数据包基础上,当需要进行 JAS 时,大多数情况下单一动物种属试验是足够的,原则上,在成年动物重复给药毒性试验中所使用的相同种属应是 JAS 首先考虑的种属,首选啮齿类动物。在所有情况下,应证明所选择的种属是合理的,为相关动物种属。只有在先用于儿科或对出生后发育有多种特殊担忧而单一种属无法阐述这些担忧的情况下,才需要进行 2 种种属的 JAS [1] 。 大鼠是成年动物重复给药毒性试验的常用种属,具有丰富的历史对照资料,且其发育时间短使得试验中可纳入大量的终点指标,观察出生后多个器官系统的发育,因此大鼠 ( 在其为相关动物种属时 ) 是 JAS 较常使用的动物。对于生物制品,大多数情况下非人灵长类 (non-human primate,NHP)为药理学相关种属,但由于科学和实际操作的原因,对离乳前 NHP 进行 JAS 具有很大的挑战性( 例如繁殖、运输和母体 / 婴仔对的处理 ),而离乳后 NHP( 大约 6 月龄 ) 器官系统的成熟度通常已超过了许多儿科相关年龄,在离乳后 NHP 中进行JAS 所增加的价值有限,只有在少数情况下,在离乳前 NHP 中进行 JAS 具有合理的价值,例如在拟用于新生儿和强化的围产期发育 (enhanced pre- and postnated developmental,ePPND) 试验中的暴露不充分的情况,因此,S11 鼓励采用替代方法 ( 如体外试验、转基因动物、替代分子 ) [1] 。 先用于儿科或儿科专用药物通常的临床策略通常是在儿科试验之前,先在健康成年志愿者进行首次人体 (FIH) 试验。但是,有一些案例,在没有成年患者或是健康志愿者数据的情况下对患儿给药( 例如,仅存在于儿童中的危急生命或衰弱的疾病,或者当药物无法安全地给予成年志愿者时 ),FIH 试验将在患儿中进行,此时非临床计划通常将包括一种啮齿类动物和一种非啮齿动物的 JAS,以及与成人用药所需相同的安全药理学和遗传毒性试验[1] 。 以下描述一个儿科专用药物采用 2 种幼龄动物种属进行毒理学的案例。 诺西那生钠 (nusinersen,商品名 Spinraza) 为美国 Biogen Idec 公司开发的一种反义寡核苷酸(ASO) 药物,可增加运动神经原存活基因 2 (survival motorneuron 2,SMN2)的 mRNA 转录本中外显子7的纳入以及全长 SMN 蛋白产生,经腰椎穿刺鞘内给药,用于治疗因染色体 5q 突变导致 SMN 蛋白缺乏而引起的脊髓性肌萎缩症 (spinal muscular atrophy,SMA),一种造成婴幼儿死亡的严重的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疾病。诺西那生钠于2016年12月经美国 FDA 批准上市,适用人群包括新生儿至17岁少年[10] 。 诺西那生钠在上市前完成的非临床安全性研究包括 :大鼠鞘内给药安全药理学试验、遗传毒性试验 [ 细菌回复突变试验、体外中国仓鼠卵巢细胞 (Chinese hamster ovary cell,CHO 细胞 ) 染色体畸变试验、小鼠体内骨髓微核试验 ]、生殖毒性试验 ( 小鼠生育力与胚胎发育试验、兔胚胎 - 胎仔发育毒性试验 ),以及幼龄猴和小鼠的毒性试验[11] 。FDA 要求上市后完成小鼠皮下给药 2 年致癌性试验以及啮齿类动物的围产期毒性试验[12] 。 重复给药毒性试验方面,诺西那生钠进行了2种动物的 JAS,包括幼龄食蟹猴 14 周和 53 周重复给药毒性试验、幼龄小鼠 13 周重复给药毒性试验共 3 个试验,其中食蟹猴在 ASO 的组织分布、细胞摄取、代谢和毒性敏感性方面更具代表性,故食蟹猴试验为核心试验。幼龄食蟹猴鞘内注射给予诺西那生钠每次 0.3、1、3 mg 连续 14 周 ( 猴给药起始年龄为 9 ~ 10 周龄,负荷剂量阶段每周给药 1 次,共 5 次,之后维持阶段每 2 周 1 次或每周给药 1 次 )或每次 0.3、1、4 mg 连续53 周 ( 猴给药起始年龄为 9 ~ 11 月龄,负荷剂量阶段每周给药 1 次,共 5 次,之后维持阶段为每 6 周给药 1 次 )。2 个试验中,高、中剂量组可见脑组织病理学改变 ( 海马神经元空泡化和坏死以及细胞碎片 ),高剂量组可见急性、短暂的低位脊髓反射缺陷。此外,猴 53 周试验中,高剂量组学习和记忆检测可见可能的神经行为学缺陷。按年计算并校正了不同种属间脑脊液体积差异后,猴神经组织病理学无影响剂量 (每次0.3 mg) 大约相当于人用剂量[10—11] 。另外进行了幼龄 CD-1 小鼠 13 周重复给药毒性试验,于出生后4 ~ 95 d 给药,在最高每次 50 mg/kg 的剂量下耐受性较好,可见寡核苷酸相关的变化[11] 。 综上,作为全球首个批准用于 SMA 治疗的 ASO 药物,诺西那生钠为儿科专用药物,拟用患者最小年龄为新生儿,直接对儿童开展临床试验,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进行了幼龄小鼠3个月毒理学试验、幼龄食蟹猴鞘内给药 ( 临床拟用途径 )4 周和 53 周毒理学试验,并附加进行了 CNS 评估,可见对神经系统的不良影响,该风险提示信息纳入说明书。 3.2 动物开始给药年龄 动物开始给药年龄是 JAS 设计的关键性要素,应选择在发育上对应拟用患者的最小年龄,并考虑人与动物的毒理学担忧器官系统发育期的比较。由于不同种属之间不同器官的器官系统相关性并不一致,应优先考虑任何潜在担忧的靶器官 / 系统,或者是拟用患者人群中特别脆弱的正在发育中的系统[1] 。S11 在附录中详细列出不同动物种属器官系统的比较发育的概况,可以帮助选择合适的动物种属和年龄,以充分阐述所申请的儿童人群的安全性担忧。 在 2011 年发表的一项针对来自美国、欧洲和日本的 24 家制药公司的有关儿童药物非临床安全性研究的调查中[13] ,根据该调查中提供的给药开始年龄的有限数量的试验,似乎在 1990 年代末和2000 年代初存在一种趋势,在最早的可给药年龄开始给药,而不是在代表发育阶段的年龄开始给药。在 118 项大鼠 JAS 试验中,94 项是在离乳前开始给药,但仅有 23 个受试物拟定患者人群为新生儿,其余均用于 2 岁以上儿童。该趋势在 2006 年初开始转变为更具代表性的年龄,这种转变与 FDA 于2006年发布的指导原则相对应。国内JAS起步较晚,实践经验尚不成熟,采用离乳前动物开展试验存在一定难度,因此常常出现 JAS 试验动物开始给药年龄偏大而不能支持临床试验拟用患者最小年龄的情况。 在 2019 年发表的一篇针对 15 种靶向 CNS 药物的 JAS 研究 ( 均来源于 EMA 儿科委员会的电子文档资料 ) 文献中[14] ,描述了一项动物开始给药年龄偏大的案例。Epi6( 代码,出于商业保护原因未列出产品名称 ) 用于癫痫部分发作性的治疗,拟用患者包括了早产新生儿,在关键性 JAS 试验中,大鼠开始给药年龄为 PND28,从 CNS 发育阶段来看,PND28 大于拟用患者的最小年龄,另外,与PND28 开始给药大鼠相比,从 PND21 开始给药的大鼠毒性严重程度明显升高 ( 基于在年龄更小大鼠中在更低的剂量下发生严重的临床症状而导致终末前安乐死 ),说明在更小日龄的大鼠中毒性更敏感。因此,大鼠从 PND28 开始给药错过了脑发育的敏感关键窗口期,无法敏感地检测到受试物相关的不良影响。 3.3 剂量探索试验 JAS 试验开展难度大,多种因素可影响其试验成败,因此,在正式试验前应考虑进行剂量范围探索 (dose range-finding,DRF) 试验,S11 推荐以小组别的幼龄动物进行 DRF 试验,评估与暴露量和年龄相关的耐受性,这对离乳前开始给药的正式JAS 尤其有价值,可避免大部分由不相关暴露量所致的意外死亡或过度毒性。DRF 应在正式 JAS 中所计划动物起始年龄的最小年龄给药,以评价耐受性和暴露量差异的最关键时期。在正式 JAS 中,给药方案应使在所担忧的发育期间能达到和维持相关暴露量。若动物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 (ADME)系统的成熟导致系统暴露量发生明显变化,应考虑正式 JAS 过程中进行剂量调整 ( 增加或减少 ),以使暴露量保持在某种程度的一致性和临床相关性。通常在 JAS 期间剂量调整预计不会超过一次[1] 。 POSOBIEC 等描述了一个基于 DRF 结果在正式JAS中进行剂量调整的一个案例[15] 。在该案例中,为支持 3 月龄至成年患者人群的用药,计划开展一项于 PND7 ~ 45 给药的大鼠 JAS。由于在成年大鼠毒性试验中观察到可能与药理学作用相关的卵巢毒性 (每天 0.02 mg/kg),故将 JAS 给药期持续至雌性大鼠预期性成熟前,使 JAS 与成年动物毒性试验的给药期有重合,并在 JAS 中对性成熟动物评估动情周期。首先进行了一项大鼠 PND7 ~ 21 给药的探索性试验,剂量≥ 0.1 mg/kg 时可见严重毒性 ;接着,进行了一项大鼠 PND7 ~ 35 给药的初步剂量探索试验,给药剂量为 0.01、0.02 和 0.05 mg/kg,并于 PND13、21、35 进行毒代检测,可见给药期间药物暴露量出现急剧下降,在终末时间点 (PND35)3个剂量下的暴露量接近,并且低于预期的临床暴露量。接下来进行了一项剂量范围试验,大鼠分为 2 组,于 PND7 ~ 21 均给予 0.05 mg/kg,为探索如何在发育后期阶段更好地保持暴露量的一致性,在PND22 开始增加剂量,一组增加到 0.08 mg/kg,另一组增加到 0.17 mg/kg,调整后 2 组的暴露量呈现明显的区分。最后综合以上剂量探索试验结果,在正式JAS中,大鼠于PND7~21给药剂量为0.012 5、0.025 和 0.05 mg/kg,从 PND22 开始将剂量增加为0.08、0.17 和 0.35 mg/kg。通过这种剂量调整设计,使暴露量与成年动物高剂量 ( 雌性 0.08 mg/kg、雄性 0.2 mg/kg) 有重合,同组大鼠在发育过程中药物具有相对一致的暴露,3 个剂量组的暴露量得以区分,从而可观察剂量 - 反应相关性,并且中、高剂量组暴露水平也涵盖了预期临床暴露量 370 ng·h - 1 ·ml -1。 3.4 终点指标选择 JAS 终点指标包括核心终点指标和附加终点指标。核心终点指标中,除一般毒理学指标外还包含了生长 ( 体重和长骨长度 ) 和性发育 ( 例如,啮齿类雌性动物阴道张开时间和雄性包皮分离时间 ) 等指标。另外,为了阐述已确定的担忧,应基于 WoE 评价中所确定的担忧类型和强度来确定纳入附加终点指标,附加终点指标包括其他生长终点、骨骼评估、临床病理学、解剖病理学、眼科检查、CNS 评估、生殖评估和免疫评估等。由于神经发育毒性 (DNT)安全性风险高,在临床试验或上市后监测中难以检测到,CNS 评估是 JAS 研究中经常附加的终点指标,尤其是对于具有 CNS 活性的药品。 一项研究对 2009 年~ 2014 年间 FDA 审查的NDA 申请中具有 CNS 活性的 32 种药物共 44 项JAS 试验进行了总结分析[16] ,大多数药物 (20/32)进行了一项大鼠 JAS,部分药物 (11/32) 进行了大鼠和犬 2 种种属的 JAS,仅一种药物 (1/32) 进行了一项犬 JAS。在所有的 JAS 中都包括标准的一般毒理学参数和生长发育指标,通常还进行了扩展的神经组织病理学评估、骨密度测量、生殖评估、神经行为学 /CNS 功能评估。由于是具有 CNS 活性的药物,超过一半的试验 (25/44) 包含了扩展的神经病理学评估,而其余试验 (19/44) 进行了常规的 CNS组织病理学检查。由于药物暴露发生在儿童患者骨形成和生长的动态时期,骨发育也是 JAS 的重点。有 23 项试验设置了特定的骨发育终点 ( 除组织病理学外 ),其中,14 项试验 ( 包括 8 项大鼠和 6 项犬试验 ) 评估了骨长度和骨密度 ( 双能 X 射线骨密度测定法 ),9 项试验 ( 大鼠试验 ) 仅包括骨长度。生殖评估方面,所有大鼠试验 (32 项) 中评估了交配和妊娠结局指标,所有大鼠和犬试验 (44 项) 都进行了生殖器官组织病理学评估,在 16 项大鼠和犬试验中进行了精子分析。 在神经行为学 /CNS 功能评估方面,采用了多种神经学和神经行为学测试,其检测指标因种属而异,主要包括犬的神经系统检查或功能观察组合(FOB),以及大鼠中更特异性和定量的评估,例如运动活动、听觉惊吓行为以及学习和记忆的检测。所有 32 项大鼠试验均使用自动化系统进行了一项或多项学习和记忆测试,且大多数试验测定了运动活动和听觉惊吓行为。在大部分的大鼠 JAS 中,使用复杂的水迷宫评估了是否导致长期认知障碍,包括 Morris 水迷宫 (11 项)、Biel 水迷宫 (8 项) 和 Cincinnati 水迷宫 (8 项)。 这些 JAS 为儿童用药提供了安全性信息,并纳入了说明书中 (78%) 以提示风险,其中较常见的 CNS 影响是神经行为学异常,包括运动活动、听觉惊吓反射以及学习和记忆的变化。在纳入说明书中的神经行为学影响中,54%的试验发现这些影响是持久的,提示具有神经发育毒性。 4、总结 为支持儿童用药开发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对申请人、试验研究者都存在挑战,一方面是由于儿童药物开发中非临床 / 临床试验设计、实施具有难度,另一方面是对已有研究信息的综合评估能力的要求。JAS 可为儿童人群的风险识别和表征提供重要的参考信息,且能阐述与特定发育时期药物暴露风险相关的安全性担忧,是儿童用药开发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重要方法。在证据权重分析 (WoE) 基础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前期所获得的各方面信息进行整体地、科学合理地设计 JAS,并且保证试验过程的良好实施,才能够获得有价值的毒理学数据,以支持儿童临床试验的开展,保障儿童受试者的安全。 免责申明 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经编辑发布主要用于学习交流,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或其他问题,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 文章内容为作者观点。 特此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