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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通告(2020年第68号)

发布时间: 2021- 10- 14 14: 52浏览次数: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的通告(2020年第68号)

 

为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中医药法》,配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实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现予发布,并说明如下。
  一、中药注册按照中药创新药、中药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同名同方药等进行分类,前三类均属于中药新药。中药注册分类不代表药物研制水平及药物疗效的高低,仅表明不同注册分类的注册申报资料要求不同。
  二、为加强对古典医籍精华的梳理和挖掘,改革完善中药审评审批机制,促进中药新药研发和产业发展,将中药注册分类中的第三类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细分为“3.1按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管理的中药复方制剂(以下简称3.1类)”及“3.2其他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以下简称3.2类)”。3.2类包括未按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管理的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和基于古代经典名方加减化裁的中药复方制剂。
  三、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两类情形均应采用传统工艺制备,采用传统给药途径,功能主治以中医术语表述。对适用范围不作限定。药品批准文号采用专门格式:国药准字C+四位年号+四位顺序号。
  四、3.1类的研制,应进行药学及非临床安全性研究;3.2类的研制,除进行药学及非临床安全性研究外,还应对中药人用经验进行系统总结,并对药物临床价值进行评估。
  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完成上述研究后一次性直接提出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的上市许可申请。对于3.1类,我局不再审核发布“经典名方物质基准”统一标准。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药品上市许可审评程序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评。
  五、关于中药注册分类,已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已受理中药注册申请需调整注册分类的,申请人可提出撤回申请,按新的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重新申报,不再另收相关费用。
  六、关于中药注册申报资料,在2020年12月31日前,申请人可按新要求提交申报资料;也可先按原要求提交申报资料。自2021年1月1日起,一律按新要求提交申报资料。
  七、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告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国家药监局

                                                 2020年9月28日

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



01
中药注册分类

中药是指在我国中医药理论指导下使用的药用物质及其制剂。

1.中药创新药。指处方未在国家药品标准、药品注册标准及国家中医药主管部门发布的《古代经典名方目录》中收载,具有临床价值,且未在境外上市的中药新处方制剂。一般包含以下情形:

1.1中药复方制剂,系指由多味饮片、提取物等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组方而成的制剂。

1.2从单一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得到的提取物及其制剂。

1.3新药材及其制剂,即未被国家药品标准、药品注册标准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药材标准收载的药材及其制剂,以及具有上述标准药材的原动、植物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

2.中药改良型新药。指改变已上市中药的给药途径、剂型,且具有临床应用优势和特点,或增加功能主治等的制剂。一般包含以下情形:

2.1改变已上市中药给药途径的制剂,即不同给药途径或不同吸收部位之间相互改变的制剂。

2.2改变已上市中药剂型的制剂,即在给药途径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剂型的制剂。

2.3中药增加功能主治。

2.4已上市中药生产工艺或辅料等改变引起药用物质基础或药物吸收、利用明显改变的。

3.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古代经典名方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规定的,至今仍广泛应用、疗效确切、具有明显特色与优势的古代中医典籍所记载的方剂。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是指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包含以下情形:

3.1按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管理的中药复方制剂。

3.2其他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包括未按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管理的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和基于古代经典名方加减化裁的中药复方制剂。

4.同名同方药。指通用名称、处方、剂型、功能主治、用法及日用饮片量与已上市中药相同,且在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方面不低于该已上市中药的制剂。

天然药物是指在现代医药理论指导下使用的天然药用物质及其制剂。天然药物参照中药注册分类。

其他情形,主要指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的中药、天然药物制剂。

02中药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中药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本申报资料项目及要求适用于中药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以及同名同方药。申请人需要基于不同注册分类、不同申报阶段以及中药注册受理审查指南的要求提供相应资料。申报资料应按照项目编号提供,对应项目无相关信息或研究资料,项目编号和名称也应保留,可在项下注明“无相关研究内容”或“不适用”。如果申请人要求减免资料,应当充分说明理由。申报资料的撰写还应参考相关法规、技术要求及技术指导原则的相关规定。境外生产药品提供的境外药品管理机构证明文件及全部技术资料应当是中文翻译文本并附原文。

天然药物制剂申报资料项目按照本文件要求,技术要求按照天然药物研究技术要求。天然药物的用途以适应症表述。

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的中药、天然药物制剂参照中药创新药提供相关研究资料。
 (一)行政文件和药品信息

1.0说明函(详见附:说明函)

主要对于本次申请关键信息的概括与说明。

1.1目录

按照不同章节分别提交申报资料目录。

1.2申请表

主要包括产品名称、剂型、规格、注册类别、申请事项等产品基本信息。

1.3产品信息相关材料

1.3.1说明书

1.3.1.1研究药物说明书及修订说明(适用于临床试验申请)

1.3.1.2上市药品说明书及修订说明(适用于上市许可申请)

应按照有关规定起草药品说明书样稿,撰写说明书各项内容的起草说明,并提供有关安全性和有效性等方面的最新文献。

境外已上市药品尚需提供境外上市国家或地区药品管理机构核准的原文说明书,并附中文译文。

1.3.2包装标签

1.3.2.1研究药物包装标签(适用于临床试验申请)

1.3.2.2上市药品包装标签(适用于上市许可申请)

境外已上市药品尚需提供境外上市国家或地区使用的包装标签实样。

1.3.3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工艺

产品质量标准参照《中国药典》格式和内容撰写。

生产工艺资料(适用于上市许可申请)参照相关格式和内容撰写要求撰写。

1.3.4古代经典名方关键信息

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应提供古代经典名方的处方、药材基原、药用部位、炮制方法、剂量、用法用量、功能主治等关键信息。按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管理的中药复方制剂应与国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

1.3.5药品通用名称核准申请材料

未列入国家药品标准或者药品注册标准的,申请上市许可时应提交药品通用名称核准申请材料。

1.3.6检查相关信息(适用于上市许可申请)

包括药品研制情况信息表、药品生产情况信息表、现场主文件清单、药品注册临床试验研究信息表、临床试验信息表以及检验报告。

1.3.7产品相关证明性文件

1.3.7.1药材/饮片、提取物等处方药味,药用辅料及药包材证明文件

药材/饮片、提取物等处方药味来源证明文件。

药用辅料及药包材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供货协议、发票等(适用于制剂未选用已登记原辅包情形)。

药用辅料及药包材的授权使用书(适用于制剂选用已登记原辅包情形)。

1.3.7.2专利信息及证明文件

申请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性资料和文件。

1.3.7.3特殊药品研制立项批准文件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需提供研制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

1.3.7.4对照药来源证明文件

1.3.7.5药物临床试验相关证明文件(适用于上市许可申请)

《药物临床试验批件》/临床试验通知书、临床试验用药质量标准及临床试验登记号(内部核查)。

1.3.7.6研究机构资质证明文件

非临床研究安全性评价机构应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LP)的批准证明或检查报告等证明性文件。临床研究机构应提供备案证明。

1.3.7.7允许药品上市销售证明文件(适用于境外已上市的药品)

境外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药品上市销售证明文件、公证认证文书及中文译文。出口国或地区物种主管当局同意出口的证明。

1.3.8其他产品信息相关材料

1.4申请状态(如适用)

1.4.1既往批准情况

提供该品种相关的历次申请情况说明及批准/未批准证明文件(内部核查)。

1.4.2申请调整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试验

1.4.3暂停后申请恢复临床试验

1.4.4终止后重新申请临床试验

1.4.5申请撤回尚未批准的药物临床试验申请、上市注册许可申请

1.4.6申请上市注册审评期间变更仅包括申请人更名、变更注册地址名称等不涉及技术审评内容的变更

1.4.7申请注销药品注册证书

1.5加快上市注册程序申请(如适用)

1.5.1加快上市注册程序申请

包括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附条件批准程序、优先审评审批程序及特别审批程序

1.5.2加快上市注册程序终止申请

1.5.3其他加快注册程序申请

1.6沟通交流会议(如适用)

1.6.1会议申请

1.6.2会议背景资料

1.6.3会议相关信函、会议纪要以及答复

1.7临床试验过程管理信息(如适用)

1.7.1临床试验期间增加功能主治

1.7.2临床试验方案变更、非临床或者药学的变化或者新发现等可能增加受试者安全性风险的

1.7.3要求申办者调整临床试验方案、暂停或终止药物临床试验

1.8药物警戒与风险管理(如适用)

1.8.1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及附件

1.8.1.1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

1.8.1.2严重不良反应累计汇总表

1.8.1.3报告周期内境内死亡受试者列表

1.8.1.4报告周期内境内因任何不良事件而退出临床试验的受试者列表

1.8.1.5报告周期内发生的药物临床试验方案变更或者临床方面的新发现、非临床或者药学的变化或者新发现总结表

1.8.1.6下一报告周期内总体研究计划概要

1.8.2其他潜在的严重安全性风险信息

1.8.3风险管理计划

包括药物警戒活动计划和风险最小化措施等。

1.9上市后研究(如适用)

包括Ⅳ期和有特定研究目的的研究等。

1.10申请人/生产企业证明性文件

1.10.1境内生产药品申请人/生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

申请人/生产企业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申请上市许可时,申请人和生产企业应当已取得相应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变更记录页(内部核查)。

申请临床试验的,应提供临床试验用药物在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条件下制备的情况说明。

1.10.2境外生产药品申请人/生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

生产厂和包装厂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公证认证文书及中文译文。

申请临床试验的,应提供临床试验用药物在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条件下制备的情况说明。

1.10.3注册代理机构证明文件

境外申请人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相关药品注册事项的,应当提供委托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文,以及注册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11小微企业证明文件(如适用)

说明:1.标注“如适用”的文件是申请人按照所申报药品特点、所申报的申请事项并结合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选择适用的文件提交。2.标注“内部核查”的文件是指监管部门需要审核的文件,不强制申请人提交。3.境外生产的药品所提交的境外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地区出具的证明文件(包括允许药品上市销售证明文件、GMP证明文件以及允许药品变更证明文件等)符合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统一格式原件的,可不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及驻所在国中国使领馆认证。

附:说明函

关于XX公司申报的XX产品的XX申请

1.简要说明

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名称(拟定)、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剂型、规格。

2.背景信息

简要说明该产品注册分类及依据、申请事项及相关支持性研究。

加快上市注册程序申请(包括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附条件批准程序、优先审评审批程序及特别审批程序等)及其依据(如适用)。

附加申请事项,如减免临床、非处方药或儿童用药等(如适用)。

3.其他重要需特别说明的相关信息

(二)概要

2.1品种概况

     简述药品名称和注册分类,申请阶段。

简述处方、辅料、制成总量、规格、申请的功能主治、拟定用法用量(包括剂量和持续用药时间信息),人日用量(需明确制剂量、饮片量)。

简述立题依据、处方来源、人用经验等。改良型新药应提供原制剂的相关信息(如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准文号、执行标准等),简述与原制剂在处方、工艺以及质量标准等方面的异同。同名同方药应提供同名同方的已上市中药的相关信息(如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准文号、执行标准等)以及选择依据,简述与同名同方的已上市中药在处方、工艺以及质量控制等方面的对比情况,并说明是否一致。

申请临床试验时,应简要介绍申请临床试验前沟通交流情况。

申请上市许可时,应简要介绍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的沟通交流情况;说明临床试验批件/临床试验通知书情况,并简述临床试验批件/临床试验通知书中要求完成的研究内容及相关工作完成情况;临床试验期间发生改变的,应说明改变的情况,是否按照有关法规要求进行了申报及批准情况。

申请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应简述古代经典名方的处方、药材基原、药用部位、炮制方法、剂量、用法用量、功能主治等关键信息。按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管理的中药复方制剂,应说明与国家发布信息的一致性。

2.2药学研究资料总结报告

药学研究资料总结报告是申请人对所进行的药学研究结果的总结、分析与评价,各项内容和数据应与相应的药学研究资料保持一致,并基于不同申报阶段撰写相应的药学研究资料总结报告。

2.2.1药学主要研究结果总结

(1)临床试验期间补充完善的药学研究(适用于上市许可申请)

简述临床试验期间补充完善的药学研究情况及结果。

(2)处方药味及药材资源评估

说明处方药味质量标准出处。简述处方药味新建立的质量控制方法及限度。未被国家药品标准、药品注册标准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药材标准收载的处方药味,应说明是否按照相关技术要求进行了研究或申报,简述结果。

简述药材资源评估情况。

(3)饮片炮制

简述饮片炮制方法。申请上市许可时,应明确药物研发各阶段饮片炮制方法的一致性。若有改变,应说明相关情况。

(4)生产工艺

简述处方和制法。若为改良型新药或同名同方药,还需简述工艺的变化情况。

简述剂型选择及规格确定的依据。

简述制备工艺路线、工艺参数及确定依据。说明是否建立了中间体的相关质量控制方法,简述检测结果。

申请临床试验时,应简述中试研究结果和质量检测结果,评价工艺的合理性,分析工艺的可行性。申请上市许可时,应简述放大生产样品及商业化生产的批次、规模、质量检测结果等,说明工艺是否稳定、可行。

说明辅料执行标准情况。申请上市许可时,还应说明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情况。

(5)质量标准

简述质量标准的主要内容及其制定依据、对照品来源、样品的自检结果。

  申请上市许可时,简述质量标准变化情况。

(6)稳定性研究

简述稳定性考察条件及结果,评价样品的稳定性,拟定有效期及贮藏条件。

明确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及其执行标准情况。申请上市许可时,还应说明包材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情况。

2.2.2药学研究结果分析与评价

对处方药味研究、药材资源评估、剂型选择、工艺研究、质量控制研究、稳定性考察的结果进行总结,综合分析、评价产品质量控制情况。申请临床试验时,应结合临床应用背景、药理毒理研究结果及相关文献等,分析药学研究结果与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之间的相关性,评价工艺合理性、质量可控性,初步判断稳定性。申请上市许可时,应结合临床试验结果等,分析药学研究结果与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之间的相关性,评价工艺可行性、质量可控性和药品稳定性。

按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管理的中药复方制剂应说明药材、饮片、按照国家发布的古代经典名方关键信息及古籍记载制备的样品、中间体、制剂之间质量的相关性。

2.2.3参考文献

提供有关的参考文献,必要时应提供全文。

2.3药理毒理研究资料总结报告

药理毒理研究资料总结报告应是对药理学、药代动力学、毒理学研究的综合性和关键性评价。应对药理毒理试验策略进行讨论并说明理由。应说明所提交试验的GLP依从性。

对于申请临床试验的药物,需综合现有药理毒理研究资料,分析说明是否支持所申请进行的临床试验。在临床试验过程中,若为支持相应临床试验阶段或开发进程进行了药理毒理研究,需及时更新药理毒理研究资料,提供相关研究试验报告。临床试验期间若进行了变更(如工艺变更),需根据变更情况确定所需要进行的药理毒理研究,并提供相关试验报告。对于申请上市许可的药物,需说明临床试验期间进行的药理毒理研究,并综合分析现有药理毒理研究资料是否支持本品上市申请。

撰写按照以下顺序:药理毒理试验策略概述、药理学研究总结、药代动力学研究总结、毒理学研究总结、综合评估和结论、参考文献。

对于申请上市许可的药物,说明书样稿中【药理毒理】项应根据所进行的药理毒理研究资料进行撰写,并提供撰写说明及支持依据。

2.3.1药理毒理试验策略概述

结合申请类别、处方来源或人用经验资料、所申请的功能主治等,介绍药理毒理试验的研究思路及策略。

2.3.2药理学研究总结

简要概括药理学研究内容。按以下顺序进行撰写:概要、主要药效学、次要药效学、安全药理学、药效学药物相互作用、讨论和结论,并附列表总结。

应对主要药效学试验进行总结和评价。如果进行了次要药效学研究,应按照器官系统/试验类型进行总结并评价。应对安全药理学试验进行总结和评价。如果进行了药效学药物相互作用研究,则在此部分进行简要总结。

2.3.3药代动力学研究总结

简要概括药代动力学研究内容,按以下顺序进行撰写:概要、分析方法、吸收、分布、代谢、排泄、药代动力学药物相互作用、其他药代动力学试验、讨论和结论,并附列表总结。

2.3.4毒理学研究总结

简要概括毒理学试验结果,并说明试验的GLP依从性,说明毒理学试验受试物情况。

按以下顺序进行撰写:概要、单次给药毒性试验、重复给药毒性试验、遗传毒性试验、致癌性试验、生殖毒性试验、制剂安全性试验(刺激性、溶血性、过敏性试验等)、其他毒性试验、讨论和结论,并附列表总结。

2.3.5综合分析与评价

对药理学、药代动力学、毒理学研究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

分析主要药效学试验的量效关系(如起效剂量、有效剂量范围等)及时效关系(如起效时间、药效持续时间或最佳作用时间等),并对药理作用特点及其与拟定功能主治的相关性和支持程度进行综合评价。

安全药理学试验属于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的一部分,可结合毒理学部分的毒理学试验结果进行综合评价。

综合各项药代动力学试验,分析其吸收、分布、代谢、排泄、药物相互作用特征。包括受试物和/或其活性代谢物的药代动力学特征,如吸收程度和速率、动力学参数、分布的主要组织、与血浆蛋白的结合程度、代谢产物和可能的代谢途径、排泄途径和程度等。需关注药代研究结果是否支持毒理学试验动物种属的选择。分析各项毒理学试验结果,综合分析及评价各项试验结果之间的相关性,种属和性别之间的差异性等。

分析药理学、药代动力学与毒理学结果之间的相关性。

结合药学、临床资料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

2.3.6参考文献

提供有关的参考文献,必要时应提供全文。

2.4临床研究资料总结报告

2.4.1中医药理论或研究背景

根据注册分类提供相应的简要中医药理论或研究背景。如为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的,还应简要说明处方来源、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关键信息及其依据等。

2.4.2人用经验

如有人用经验的,需提供简要人用经验概述,并分析说明人用经验对于拟定功能主治或后续所需开展临床试验的支持情况。

2.4.3临床试验资料综述

可参照《中药、天然药物综述资料撰写的格式和内容的技术指导原则——临床试验资料综述》的相关要求撰写。

2.4.4临床价值评估

基于风险获益评估,结合注册分类,对临床价值进行简要评估。

2.4.5参考文献

提供有关的参考文献,必要时应提供全文。

2.5综合分析与评价

根据研究结果,结合立题依据,对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及研究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

申请临床试验时,应根据研究结果评估申报品种对拟选适应病症的有效性和临床应用的安全性,综合分析研究结果之间的相互关联,权衡临床试验的风险/获益情况,为是否或如何进行临床试验提供支持和依据。

申请上市许可时,应在完整地了解药品研究结果的基础上,对所选适用人群的获益情况及临床应用后可能存在的问题或风险作出综合评估。

(三)药学研究资料

申请人应基于不同申报阶段的要求提供相应药学研究资料。相应技术要求见相关中药药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3.1处方药味及药材资源评估

3.1.1处方药味

中药处方药味包括饮片、提取物等。

3.1.1.1处方药味的相关信息

提供处方中各药味的来源(包括生产商/供货商等)、执行标准以及相关证明性信息。

饮片:应提供药材的基原(包括科名、中文名、拉丁学名)、药用部位(矿物药注明类、族、矿石名或岩石名、主要成份)、药材产地、采收期、饮片炮制方法、药材是否种植养殖(人工生产)或来源于野生资源等信息。对于药材基原易混淆品种,需提供药材基原鉴定报告。多基原的药材除必须符合质量标准的要求外,必须固定基原,并提供基原选用的依据。药材应固定产地。涉及濒危物种的药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应保证可持续利用,并特别注意来源的合法性。

按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管理的中药复方制剂所用饮片的药材基原、药用部位、炮制方法等应与国家发布的古代经典名方关键信息一致。应提供产地选择的依据,尽可能选择道地药材和/或主产区的药材。

提取物:外购提取物应提供其相关批准(备案)情况、制备方法及生产商/供应商等信息。自制提取物应提供所用饮片的相关信息,提供详细制备工艺及其工艺研究资料(具体要求同“3.3制备工艺”部分)。

3.1.1.2处方药味的质量研究

提供处方药味的检验报告。

自拟质量标准或在原质量标准基础上进行完善的,应提供相关研究资料(相关要求参照“3.4制剂质量与质量标准研究”),提供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药品标准物质及有关资料等。

按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管理的中药复方制剂还应提供多批药材/饮片的质量研究资料。

3.1.1.3药材生态环境、形态描述、生长特征、种植养殖(人工生产)技术等

申报新药材的需提供。

3.1.1.4植物、动物、矿物标本,植物标本应当包括全部器官,如花、果实、种子等

申报新药材的需提供。

3.1.2药材资源评估

药材资源评估内容及其评估结论的有关要求见相关技术指导原则。

3.1.3参考文献

提供有关的参考文献,必要时应提供全文。

3.2饮片炮制

3.2.1饮片炮制方法

明确饮片炮制方法,提供饮片炮制加工依据及详细工艺参数。按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管理的中药复方制剂所用饮片的炮制方法应与国家发布的古代经典名方关键信息一致。

申请上市许可时,应说明药物研发各阶段饮片炮制方法的一致性,必要时提供相关研究资料。

3.2.2参考文献

提供有关的参考文献,必要时应提供全文。

3.3制备工艺

3.3.1处方

提供1000个制剂单位的处方组成。

3.3.2制法

3.3.2.1制备工艺流程图

按照制备工艺步骤提供完整、直观、简洁的工艺流程图,应涵盖所有的工艺步骤,标明主要工艺参数和所用提取溶剂等。

3.3.2.2详细描述制备方法

对工艺过程进行规范描述(包括包装步骤),明确操作流程、工艺参数和范围。

3.3.3剂型及原辅料情况


(1)说明具体的剂型和规格。以表格的方式列出单位剂量产品的处方组成,列明各药味(如饮片、提取物)及辅料在处方中的作用,执行的标准。对于制剂工艺中使用到但最终去除的溶剂也应列出。

(2)说明产品所使用的包装材料及容器。

3.3.4制备工艺研究资料

3.3.4.1制备工艺路线筛选

提供制备工艺路线筛选研究资料,说明制备工艺路线选择的合理性。处方来源于医院制剂、临床验方或具有人用经验的,应详细说明在临床应用时的具体使用情况(如工艺、剂型、用量、规格等)。

改良型新药还应说明与原制剂生产工艺的异同及参数的变化情况。

按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管理的中药复方制剂应提供按照国家发布的古代经典名方关键信息及古籍记载进行研究的工艺资料。

同名同方药还应说明与同名同方的已上市中药生产工艺的对比情况,并说明是否一致。

3.3.4.2剂型选择

提供剂型选择依据。

按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管理的中药复方制剂应提供剂型(汤剂可制成颗粒剂)与古籍记载一致性的说明资料。

3.3.4.3处方药味前处理工艺

提供处方药味的前处理工艺及具体工艺参数。申请上市许可时,还应明确关键工艺参数控制点。

3.3.4.4提取、纯化工艺研究

描述提取纯化工艺流程、主要工艺参数及范围等。

提供提取纯化工艺方法、主要工艺参数的确定依据。生产工艺参数范围的确定应有相关研究数据支持。申请上市许可时,还应明确关键工艺参数控制点。

3.3.4.5浓缩工艺

描述浓缩工艺方法、主要工艺参数及范围、生产设备等。

提供浓缩工艺方法、主要工艺参数的确定依据。生产工艺参数范围的确定应有相关研究数据支持。申请上市许可时,还应明确关键工艺参数控制点。

3.3.4.6干燥工艺

描述干燥工艺方法、主要工艺参数及范围、生产设备等。

提供干燥工艺方法以及主要工艺参数的确定依据。生产工艺参数范围的确定应有相关研究数据支持。申请上市许可时,还应明确关键工艺参数控制点。

3.3.4.7制剂成型工艺

描述制剂成型工艺流程、主要工艺参数及范围等。

提供中间体、辅料研究以及制剂处方筛选研究资料,明确所用辅料的种类、级别、用量等。

提供成型工艺方法、主要工艺参数的确定依据。生产工艺参数范围的确定应有相关研究数据支持。对与制剂性能相关的理化性质进行分析。申请上市许可时,还应明确关键工艺参数控制点。

3.3.5中试和生产工艺验证

3.3.5.1样品生产企业信息

申请临床试验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不适用,可不填。

申请上市许可时,需提供样品生产企业的名称、生产场所的地址等。提供样品生产企业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3.5.2批处方

以表格的方式列出(申请临床试验时,以中试放大规模;申请上市许可时,以商业规模)产品的批处方组成,列明各药味(如饮片、提取物)及辅料执行的标准,对于制剂工艺中使用到但最终去除的溶剂也应列出。

3.3.5.3工艺描述

按单元操作过程描述(申请临床试验时,以中试批次;申请上市许可时,以商业规模生产工艺验证批次)样品的工艺(包括包装步骤),明确操作流程、工艺参数和范围。

3.3.5.4辅料、生产过程中所用材料

提供所用辅料、生产过程中所用材料的级别、生产商/供应商、执行的标准以及相关证明文件等。如对辅料建立了内控标准,应提供。提供辅料、生产过程中所用材料的检验报告。

如所用辅料需要精制的,提供精制工艺研究资料、内控标准及其起草说明。

申请上市许可时,应说明辅料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情况。

3.3.5.5主要生产设备

提供中试(适用临床试验申请)或工艺验证(适用上市许可申请)过程中所用主要生产设备的信息。申请上市许可时,需关注生产设备的选择应符合生产工艺的要求。

3.3.5.6关键步骤和中间体的控制

列出所有关键步骤及其工艺参数控制范围。提供研究结果支持关键步骤确定的合理性以及工艺参数控制范围的合理性。申请上市许可时,还应明确关键工艺参数控制点。

列出中间体的质量控制标准,包括项目、方法和限度,必要时提供方法学验证资料。明确中间体(如浸膏等)的得率范围。

3.3.5.7生产数据和工艺验证资料

提供研发过程中代表性批次(申请临床试验时,包括但不限于中试放大批等;申请上市许可时,应包括但不限于中试放大批、临床试验批、商业规模生产工艺验证批等)的样品情况汇总资料,包括:批号、生产时间及地点、生产数据、批规模、用途(如用于稳定性试验等)、质量检测结果(例如含量及其他主要质量指标)。申请上市许可时,提供商业规模生产工艺验证资料,包括工艺验证方案和验证报告,工艺必须在预定的参数范围内进行。

生产工艺研究应注意实验室条件与中试和生产的衔接,考虑大生产设备的可行性、适应性。生产工艺进行优化的,应重点描述工艺研究的主要变更(包括批量、设备、工艺参数等的变化)及相关的支持性验证研究。

按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管理的中药复方制剂应提供按照国家发布的古代经典名方关键信息及古籍记载制备的样品、中试样品和商业规模样品的相关性研究资料。

临床试验期间,如药品规格、制备工艺等发生改变的,应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开展研究工作,属重大变更以及引起药用物质或制剂吸收、利用明显改变的,应提出补充申请。申请上市许可时,应详细描述改变情况(包括设备、工艺参数等的变化)、改变原因、改变时间以及相关改变是否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等内容,并提供相关研究资料。

3.3.6试验用样品制备情况

3.3.6.1毒理试验用样品

应提供毒理试验用样品制备信息。一般应包括:

(1)毒理试验用样品的生产数据汇总,包括批号、投料量、样品得量、用途等。毒理学试验样品应采用中试及中试以上规模的样品。

(2)制备毒理试验用样品所用处方药味的来源、批号以及自检报告等。

(3)制备毒理试验用样品用主要生产设备的信息。

(4)毒理试验用样品的质量标准、自检报告及相关图谱等。

3.3.6.2临床试验用药品(适用于上市许可申请)

申请上市许可时,应提供用于临床试验的试验药物和安慰剂(如适用)的制备信息。

(1)用于临床试验的试验药物

提供用于临床试验的试验药物的批生产记录复印件。批生产记录中需明确生产厂房/车间和生产线。

提供用于临床试验的试验药物所用处方药味的基原、产地信息及自检报告。

提供生产过程中使用的主要设备等情况。

提供用于临床试验的试验药物的自检报告及相关图谱。

(2)安慰剂

提供临床试验用安慰剂的批生产记录复印件。

提供临床试验用安慰剂的配方,以及配方组成成份的来源、执行标准等信息。

提供安慰剂与试验样品的性味对比研究资料,说明安慰剂与试验样品在外观、大小、色泽、重量、味道和气味等方面的一致性情况。

3.3.7“生产工艺”资料(适用于上市许可申请)

申请上市许可的药物,应参照中药相关生产工艺格式和内容撰写要求提供“生产工艺”资料。

3.3.8参考文献

提供有关的参考文献,必要时应提供全文。

3.4制剂质量与质量标准研究

3.4.1化学成份研究

提供化学成份研究的文献资料或试验资料。

3.4.2质量研究

提供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按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管理的中药复方制剂应提供药材、饮片按照国家发布的古代经典名方关键信息及古籍记载制备的样品、中间体、制剂的质量相关性研究资料。

同名同方药应提供与同名同方的已上市中药的质量对比研究结果。

3.4.3质量标准

提供药品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并提供药品标准物质及有关资料。对于药品研制过程中使用的对照品,应说明其来源并提供说明书和批号。对于非法定来源的对照品,申请临床试验时,应说明是否按照相关技术要求进行研究,提供相关研究资料;申请上市许可时,应说明非法定来源的对照品是否经法定部门进行标定,提供相关证明性文件。

境外生产药品提供的质量标准的中文本须按照中国国家药品标准或药品注册标准的格式整理报送。

3.4.4样品检验报告

申请临床试验时,提供至少1批样品的自检报告。

申请上市许可时,提供连续3批样品的自检及复核检验报告。

3.4.5参考文献

提供有关的参考文献,必要时应提供全文。

3.5稳定性

3.5.1稳定性总结

总结稳定性研究的样品情况、考察条件、考察指标和考察结果,并拟定贮存条件和有效期。

3.5.2稳定性研究数据

提供稳定性研究数据及图谱。

3.5.3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

阐述选择依据。提供包装材料和容器执行标准、检验报告、生产商/供货商及相关证明文件等。提供针对所选用包装材料和容器进行的相容性等研究资料(如适用)。

申请上市许可时,应说明包装材料和容器与药品关联审评审批情况。

3.5.4上市后的稳定性研究方案及承诺(适用于上市许可申请)

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时,应承诺对上市后生产的前三批产品进行长期稳定性考察,并对每年生产的至少一批产品进行长期稳定性考察,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提供后续稳定性研究方案。

3.5.5参考文献

提供有关的参考文献,必要时应提供全文。

(四)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申请人应基于不同申报阶段的要求提供相应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相应要求详见相关技术指导原则。

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应当在经过GLP认证的机构开展。

天然药物的药理毒理研究参考相应研究技术要求进行。

4.1药理学研究资料

药理学研究是通过动物或体外、离体试验来获得非临床有效性信息,包括药效学作用及其特点、药物作用机制等。药理学申报资料应列出试验设计思路、试验实施过程、试验结果及评价。

中药创新药,应提供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为进入临床试验提供试验证据。药物进入临床试验的有效性证据包括中医药理论、临床人用经验和药效学研究。根据处方来源及制备工艺等不同,以上证据所占有权重不同,进行试验时应予综合考虑。

药效学试验设计时应考虑中医药特点,根据受试物拟定的功能主治,选择合适的试验项目。

提取物及其制剂,提取物纯化的程度应经筛选研究确定,筛选试验应与拟定的功能主治具有相关性,筛选过程中所进行的药理毒理研究应体现在药理毒理申报资料中。如有同类成份的提取物及其制剂上市,则应当与其进行药效学及其他方面的比较,以证明其优势和特点。

中药复方制剂,根据处方来源和组成、临床人用经验及制备工艺情况等可适当减免药效学试验。

具有人用经验的中药复方制剂,可根据人用经验对药物有效性的支持程度,适当减免药效学试验;若人用经验对有效性具有一定支撑作用,处方组成、工艺路线、临床定位、用法用量等与既往临床应用基本一致的,则可不提供药效学试验资料。

依据现代药理研究组方的中药复方制剂,需采用试验研究的方式来说明组方的合理性,并通过药效学试验来提供非临床有效性信息。

中药改良型新药,应根据其改良目的、变更的具体内容来确定药效学资料的要求。若改良目的在于或包含提高有效性,应提供相应的对比性药效学研究资料,以说明改良的优势。中药增加功能主治,应提供支持新功能主治的药效学试验资料,可根据人用经验对药物有效性的支持程度,适当减免药效学试验。

安全药理学试验属于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的一部分,其要求见“4.3毒理学研究资料”。

药理学研究报告应按照以下顺序提交:

4.1.1主要药效学

4.1.2次要药效学

4.1.3安全药理学

4.1.4药效学药物相互作用

4.2药代动力学研究资料

非临床药代动力学研究是通过体外和动物体内的研究方法,揭示药物在体内的动态变化规律,获得药物的基本药代动力学参数,阐明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的过程和特征。

对于提取的单一成份制剂,参考化学药物非临床药代动力学研究要求。

其他制剂,视情况(如安全性风险程度)进行药代动力学研究或药代动力学探索性研究。

缓、控释制剂,临床前应进行非临床药代动力学研究,以说明其缓、控释特征;若为改剂型品种,还应与原剂型进行药代动力学比较研究;若为同名同方药的缓、控释制剂,应进行非临床药代动力学比较研究。

在进行中药非临床药代动力学研究时,应充分考虑其成份的复杂性,结合其特点选择适宜的方法开展体内过程或活性代谢产物的研究,为后续研发提供参考。

若拟进行的临床试验中涉及到与其他药物(特别是化学药)联合应用,应考虑通过体外、体内试验来考察可能的药物相互作用。

药代动力学研究报告应按照以下顺序提交:

4.2.1分析方法及验证报告

4.2.2吸收

4.2.3分布(血浆蛋白结合率、组织分布等)

4.2.4代谢(体外代谢、体内代谢、可能的代谢途径、药物代谢酶的诱导或抑制等)

4.2.5排泄

4.2.6药代动力学药物相互作用(非临床)

4.2.7其他药代试验

4.3毒理学研究资料

毒理学研究包括:单次给药毒性试验,重复给药毒性试验,遗传毒性试验,生殖毒性试验,致癌性试验,依赖性试验,刺激性、过敏性、溶血性等与局部、全身给药相关的制剂安全性试验,其他毒性试验等。

中药创新药,应尽可能获取更多的安全性信息,以便于对其安全性风险进行评价。根据其品种特点,对其安全性的认知不同,毒理学试验要求会有所差异。

新药材及其制剂,应进行全面的毒理学研究,包括安全药理学试验、单次给药毒性试验、重复给药毒性试验、遗传毒性试验、生殖毒性试验等,根据给药途径、制剂情况可能需要进行相应的制剂安全性试验,其余试验根据品种具体情况确定。

提取物及其制剂,根据其临床应用情况,以及可获取的安全性信息情况,确定其毒理学试验要求。如提取物立题来自于试验研究,缺乏对其安全性的认知,应进行全面的毒理学试验。如提取物立题来自于传统应用,生产工艺与传统应用基本一致,一般应进行安全药理学试验、单次给药毒性试验、重复给药毒性试验,以及必要时其他可能需要进行的试验。

中药复方制剂,根据其处方来源及组成、人用安全性经验、安全性风险程度的不同,提供相应的毒理学试验资料,若减免部分试验项目,应提供充分的理由。

对于采用传统工艺,具有人用经验的,一般应提供单次给药毒性试验、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资料。

对于采用非传统工艺,但具有可参考的临床应用资料的,一般应提供安全药理学、单次给药毒性试验、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资料。

对于采用非传统工艺,且无人用经验的,一般应进行全面的毒理学试验。

临床试验中发现非预期不良反应时,或毒理学试验中发现非预期毒性时,应考虑进行追加试验。

中药改良型新药,根据变更情况提供相应的毒理学试验资料。若改良目的在于或包含提高安全性的,应进行毒理学对比研究,设置原剂型/原给药途径/原工艺进行对比,以说明改良的优势。

中药增加功能主治,需延长用药周期或者增加剂量者,应说明原毒理学试验资料是否可以支持延长周期或增加剂量,否则应提供支持用药周期延长或剂量增加的毒理学研究资料。

一般情况下,安全药理学、单次给药毒性、支持相应临床试验周期的重复给药毒性、遗传毒性试验资料、过敏性、刺激性、溶血性试验资料或文献资料应在申请临床试验时提供。后续需根据临床试验进程提供支持不同临床试验给药期限或支持上市的重复给药毒性试验。生殖毒性试验根据风险程度在不同的临床试验开发阶段提供。致癌性试验资料一般可在申请上市时提供。

药物研发的过程中,若受试物的工艺发生可能影响其安全性的变化,应进行相应的毒理学研究。

毒理学研究资料应列出试验设计思路、试验实施过程、试验结果及评价。

毒理学研究报告应按照以下顺序提交:

4.3.1单次给药毒性试验

4.3.2重复给药毒性试验

4.3.3遗传毒性试验

4.3.4致癌性试验

4.3.5生殖毒性试验

4.3.6制剂安全性试验(刺激性、溶血性、过敏性试验等)

4.3.7其他毒性试验

(五)临床研究资料

5.1中药创新药

5.1.1处方组成符合中医药理论、具有人用经验的创新药

5.1.1.1中医药理论

5.1.1.1.1处方组成,功能、主治病证

5.1.1.1.2中医药理论对主治病证的基本认识

5.1.1.1.3拟定处方的中医药理论

5.1.1.1.4处方合理性评价

5.1.1.1.5处方安全性分析

5.1.1.1.6和已有国家标准或药品注册标准的同类品种的比较

5.1.1.2人用经验

5.1.1.2.1证明性文件

5.1.1.2.2既往临床应用情况概述

5.1.1.2.3文献综述

5.1.1.2.4既往临床应用总结报告

5.1.1.2.5拟定主治概要、现有治疗手段、未解决的临床需求

5.1.1.2.6人用经验对拟定功能主治的支持情况评价

中医药理论和人用经验部分的具体撰写要求,可参考相关技术要求、技术指导原则。

5.1.1.3临床试验

需开展临床试验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5.1.1.3.1临床试验计划与方案及其附件

5.1.1.3.1.1临床试验计划和方案

5.1.1.3.1.2知情同意书样稿

5.1.1.3.1.3研究者手册

5.1.1.3.1.4统计分析计划

5.1.1.3.2临床试验报告及其附件(完成临床试验后提交)

5.1.1.3.2.1临床试验报告

5.1.1.3.2.2病例报告表样稿、患者日志等

5.1.1.3.2.3 与临床试验主要有效性、安全性数据相关的关键标准操作规程

5.1.1.3.2.4临床试验方案变更情况说明

5.1.1.3.2.5伦理委员会批准件

5.1.1.3.2.6统计分析计划

5.1.1.3.2.7临床试验数据库电子文件

申请人在完成临床试验提出药品上市许可申请时,应以光盘形式提交临床试验数据库。数据库格式以及相关文件等具体要求见临床试验数据递交相关技术指导原则。

5.1.1.3.3参考文献

提供有关的参考文献全文,外文文献还应同时提供摘要和引用部分的中文译文。

5.1.1.4临床价值评估

基于风险获益评估,结合中医药理论、人用经验和临床试验,评估本品的临床价值及申报资料对于拟定功能主治的支持情况。

说明:申请人可基于中医药理论和人用经验,在提交临床试验申请前,就临床试验要求与药审中心进行沟通交流。

5.1.2其他来源的创新药

5.1.2.1研究背景

5.1.2.1.1拟定功能主治及临床定位

应根据研发情况和处方所依据的理论,说明拟定功能主治及临床定位的确定依据,包括但不限于文献分析、药理研究等。

5.1.2.1.2疾病概要、现有治疗手段、未解决的临床需求

说明拟定适应病证的基本情况、国内外现有治疗手段研究和相关药物上市情况,现有治疗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未被满足的临床需求,以及说明本品预期的安全性、有效性特点和拟解决的问题。

5.1.2.2临床试验

应按照“5.1.1.3临床试验”项下的相关要求提交资料。

5.1.2.3临床价值评估

基于风险获益评估,结合研究背景和临床试验,评估本品的临床价值及申报资料对于拟定功能主治的支持情况。

说明:

申请人可基于处方组成、给药途径和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结果等,在提交临床试验申请前,就临床试验要求与药审中心进行沟通交流。

5.2中药改良型新药

5.2.1研究背景

应说明改变的目的和依据。如有人用经验,可参照“5.1.1.2人用经验”项下的相关要求提交资料。

5.2.2临床试验

应按照“5.1.1.3临床试验”项下的相关要求提交资料。

5.2.3临床价值评估

结合改变的目的和临床试验,评估本品的临床价值及申报资料对于拟定改变的支持情况。

说明:

申请人可参照中药创新药的相关要求,在提交临床试验申请前,就临床试验要求与药审中心进行沟通交流。

5.3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

5.3.1按古代经典名方目录管理的中药复方制剂

提供药品说明书起草说明及依据,说明药品说明书中临床相关项草拟的内容及其依据。

5.3.2其他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

5.3.2.1古代经典名方的处方来源及历史沿革、处方组成、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中医药理论论述

5.3.2.2基于古代经典名方加减化裁的中药复方制剂,还应提供加减化裁的理由及依据、处方合理性评价、处方安全性分析。

5.3.2.3人用经验

5.3.2.3.1证明性文件

5.3.2.3.2既往临床实践情况概述

5.3.2.3.3文献综述

5.3.2.3.4既往临床实践总结报告

5.3.2.3.5人用经验对拟定功能主治的支持情况评价

5.3.2.4临床价值评估

基于风险获益评估,结合中医药理论、处方来源及其加减化裁、人用经验,评估本品的临床价值及申报资料对于拟定功能主治的支持情况。

5.3.2.5药品说明书起草说明及依据

说明药品说明书中临床相关项草拟的内容及其依据。

中医药理论、人用经验部分以及药品说明书的具体撰写要求,可参考相关技术要求、技术指导原则。

说明:

此类中药的注册申请、审评审批、上市监管等实施细则和技术要求另行制定。

5.4同名同方药

5.4.1研究背景

提供对照同名同方药选择的合理性依据。

5.4.2临床试验

需开展临床试验的,应按照“5.1.1.3临床试验”项下的相关要求提交资料。

5.5临床试验期间的变更(如适用)

获准开展临床试验的药物拟增加适用人群范围(如增加儿童人群)、变更用法用量(如增加剂量或延长疗程)等,应根据变更事项提供相应的立题目的和依据、临床试验计划与方案及其附件;药物临床试验期间,发生药物临床试验方案变更、非临床或者药学的变化或者有新发现,需按照补充申请申报的,临床方面应提供方案变更的详细对比与说明,以及变更的理由和依据。

同时,还需要对已有人用经验和临床试验数据进行分析整理,为变更提供依据,重点关注变更对受试者有效性及安全性风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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