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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征求意见稿)》等6个文件意见

发布时间: 2021- 10- 14 14: 48浏览次数: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征求意见稿)》等6个文件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新颁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突出中药特色,规范药品注册行为,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现将国家药监局组织起草的《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征求意见稿)》《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已上市中药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已上市中药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等6个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陆国家药监局网站(网址:http://www.nmpa.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求意见”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各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负责人员邮箱(详见附件13)。邮件主题请注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中药部分配套文件(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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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重点介绍《中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其余意见稿请点击“阅读原文”,详见NMPA官网

药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征求意见稿)


一、中药注册分类

中药是指在我国中医药理论指导下使用的药用物质及其制剂。

1.创新药。指含有未在国家药品标准及药品注册标准【处方】中收载的中药新处方,具有临床价值,且未在境外上市的制剂。一般包含以下情形:

1.1中药复方制剂,系指由多味饮片、提取物等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组方而成的制剂。

1.2从单一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得到的提取物及其制剂。

1.3新药材(含与濒危或资源紧缺药材药性及功能主治一致的新药材)及其制剂,即未被法定标准(指国家药品标准、药品注册标准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药材标准)收载的药材及其制剂,以及具有法定标准药材的原动、植物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

2. 改良型新药。指改变已上市中药的剂型、给药途径,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或增加功能主治等的制剂。一般包含以下情形:

2.1改变已上市中药给药途径的制剂,即不同给药途径或不同吸收部位之间相互改变的制剂。

2.2改变已上市中药剂型的制剂,即在给药途径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剂型的制剂。

2.3中药增加功能主治。

3. 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指处方收载于《古代经典名方目录》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要求的中药复方制剂。

4. 同名同方药。指通用名称、处方、剂型、功能主治、用法及日用饮片量与已上市中药相同,且在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方面不低于该已上市中药的制剂。

天然药物是指在现代医药理论指导下使用的天然药用物质及其制剂。天然药物参照中药注册分类。

二、中药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本申报资料项目及要求适用于中药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以及同名同方药。申请人需要基于不同注册分类、不同申报阶段以及中药注册受理审查指南的要求提供相应资料。申报资料应按照项目编号提供,对应项目无相关信息或研究资料,项目编号和名称也应保留,可在项下注明“无相关研究内容”或“不适用”。如果申请人要求减免资料,应当充分说明理由。申报资料的撰写还应参考相关法规、技术要求及指导原则的相关规定。境外生产药品提供的境外药品管理机构证明文件及全部技术资料应当是中文翻译文本并附原文。

古代经典名方制剂申报资料要求另行制定。

天然药物制剂申报资料项目按照本文件要求,技术要求按照天然药物研究技术要求。天然药物的用途以适应症表述。

(一)行政文件和药品信息

1.0说明函(详见附:说明函)

主要对于本次申请关键信息的概括与说明。

1.1目录

按照不同章节分别提交申报资料目录。

1.2申请表

主要包括产品名称、剂型、规格、注册类别、申请事项等产品基本信息。

1.3产品信息相关材料

1.3.1说明书

1.3.1.1 研究药物说明书及修订说明(适用于临床试验申请)

1.3.1.2 上市药品说明书及修订说明(适用于上市许可申请)

应按照有关规定起草药品说明书样稿,撰写说明书各项内容的起草说明,并提供有关安全性和有效性等方面的最新文献。

境外已上市药品尚需提供该药品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核准的原文说明书,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上市使用的说明书实样,并附中文译文。

1.3.2包装标签

1.3.2.1研究药物包装标签(适用于临床试验申请)

1.3.2.2 上市药品包装标签(适用于上市许可申请)

境外已上市药品尚需提供该药品生产国家或者地区上市使用的包装标签实样。

1.3.3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工艺

产品质量标准参照现行版《中国药典》格式和内容撰写。

生产工艺资料(适用于上市许可申请)参照药品审评中心官网发布的《中药生产现场检查用生产工艺格式和内容撰写要求》撰写。

1.3.4研究信息及既往检查相关信息(适用于上市许可申请)

包括药品研制情况信息表、药品生产情况信息表、现场主文件清单,药品注册临床试验研究信息表和临床试验信息表以及检验报告。

1.3.5产品相关证明性文件

1.3.5.1专利信息及证明文件

申请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性资料和文件。

1.3.5.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研制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如适用)

1.3.5.3商标信息及证明文件(如适用)

1.3.5.4对照药合法来源文件(如适用)

1.3.5.5药物临床试验相关证明文件(适用于上市许可申请)

说明临床试验时受理号、批件号、批准时间、要求完成的内容等信息,提供《药物临床试验批件》/临床试验通知书、临床试验用药质量标准及临床试验登记号。

1.3.5.6药材/饮片、药用辅料及药包材证明文件

药材/饮片来源证明文件,如供货协议,发票等。

药用辅料及药包材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供货协议、发票等(适用于制剂选用未登记的原辅包情形)。

药用辅料及药包材关联审评审批的使用授权书复印件(适用于制剂选用已登记原辅包情形)。

1.3.5.7委托研究证明文件(如适用)

申请人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药物研究或者进行单项试验、检测、样品的试制等的,应提供申请人与被委托方签订的完整合同书复印件。二次委托研究应提供申请人与中间机构及中间机构与委托研究机构之间的完整的委托研究合同。非法人机构应为获得法人机构授权或持有二级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的二级机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机构应提供GLP资质证明。药物临床试验应当在具备相应条件并按规定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提供GCP相关证明。

1.3.5.8允许药品上市销售证明文件(适用于境外生产的药品)

境外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该药品在生产国或地区上市销售证明文件、公证认证文书及中文译文。出口国或地区物种主管当局同意出口的证明。

1.3.5.9其他产品信息相关材料(如适用)

1.4申请状态(如适用)

1.4.1既往批准情况

提供该品种相关的历次申请情况说明及批准/未批准证明文件(内部核查)。

1.4.2 申请重新恢复临床试验

1.4.3申请撤回尚未批准的药物临床试验申请、上市许可申请、补充申请或再注册申请

1.4.4申请上市注册审评期间变更仅包括申请人更名、变更注册地址名称等不涉及技术审评内容的变更

1.4.5申请注销药品注册证书

1.5加快审评审批通道申请(如适用)

1.5.1加快审评审批通道申请

包括突破性治疗药物程序、附条件批准程序、优先审评审批程序及特别审批程序

1.5.2加快审评审批通道撤回申请

1.5.3其他加快审评审批通道申请

1.6沟通交流会议(如适用)

1.6.1 会议申请

1.6.2 会议背景资料

1.6.3 会议相关信函、会议纪要以及答复

1.7临床试验过程管理信息(如适用)

1.7.1分期临床试验方案提交

1.7.2临床试验期间增加主治临床试验

1.7.3 临床试验方案变更、非临床或者药学的变化或者新发现等可能增加受试者安全性风险的

1.7.4 暂停或终止药物临床试验

1.8风险管理(如适用)

1.8.1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

1.8.1.1研发期间安全性更新报告

1.8.1.2 SAR累计汇总表

1.8.1.3 报告周期内境内死亡受试者列表

1.8.1.4 报告周期内境内因任何不良事件而退出临床试验的受试者列表

1.8.1.5 报告周期内变更/更新总结

1.8.1.6 下一年度研发计划

1.8.2非个例的潜在严重安全性风险信息报告

1.8.3风险管理计划(RMP)

包括药物警戒活动计划和风险最小化措施等。

1.9上市后研究(如适用)

包括Ⅳ期和有特定研究目的的研究等。

1.10申请人/生产企业证明性文件

1.10.1境内生产药品申请人资质证明文件

申请人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时,申请人和生产企业应取得相应的《药品生产许可证》。

1.10.2境外生产药品生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

境外生产的药品其生产厂和包装厂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公证认证文书及中文译文。

申请新药临床试验的,可提供其临床试验用药物在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证明文件或情况说明。

1.10.3注册代理机构证明文件

境外申请人指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相关药品注册事项的,应当提供委托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文,以及注册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市许可申请时,如变更注册代理机构,还应提交境外申请人解除原委托代理注册关系的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文。

1.11小微企业证明文件(如适用)

如符合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可提交小型微型企业收费优惠申请表并提供如下信息:

基本信息,如企业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应与《药品注册申请表》有关信息一致。从业人员、上一纳税年度营业收入、企业资产总值等:申请人依实际情况填写。

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接受其授权者(另需提供签字授权书原件)在此签名、加盖机构公章(须与其机构名称完全一致)。

1.12申报资料真实性声明

应由申请人声明对所申报的材料真实性负责,保证申报资料的真实有效。同时,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上市许可持有人需对整套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境外生产的药品申请注册的,真实性声明须公证认证。

 

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模板)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我单位申请______,注册分类______类,提交如下申报资料:

1.

2.

3.

……

我单位保证以上提交的资料内容真实、有效,并对申报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特此声明!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1.申请人应在申报过程中选择适用的文件提交,且各个文件可为概述说明,具体的研究资料参见相应模块及文件。2.境外生产的药品所提交的境外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包括允许药品上市销售证明文件、GMP证明文件以及允许药品变更证明文件等)符合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统一格式原件的,可不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及驻所在国中国使领馆认证。

 

附:说明函

 

关于XX公司申报的XX产品的XX申请

1.简要说明

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名称(拟定)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剂型、规格 。

2.背景信息

简要说明该产品申请事项及相关支持性研究。

加快审评审批通道申请(包括特别审批/特殊审批/优先审评审批等)及其依据(如适用)。

附加申请事项 ,如减免临床、非处方药或儿童用药等(如适用)。

3.与该申请相关的沟通交流会议及问题答复(如适用)

4.其他重要需特别说明的相关信息

(二)概要

2.1品种概况

药品名称和注册分类,申请阶段。简述处方、辅料、制成总量、规格、申请的功能主治、拟定用法用量(包括剂量和持续用药时间信息),人日用量(需明确制剂量、饮片量)。

简述立题依据、处方来源、人用经验等。改良型新药应提供原制剂的相关信息(如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准文号、执行标准等),简述与原制剂在处方、工艺以及质量标准等方面的异同。同名同方药应提供已上市同名同方药的相关信息(如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批准文号、执行标准等)以及选择依据,简述与已上市同名同方药在处方、工艺以及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一致性。

申报临床试验时,应简要介绍pre-IND沟通交流情况。

申报上市许可时,应简要介绍与药品审评中心的沟通交流情况;说明临床批件/临床试验通知书情况,并简述临床批件/临床试验通知书中要求完成的研究内容及相关工作完成情况;临床试验期间发生改变的,应说明改变的情况,是否按照有关法规要求进行了申报及批准情况。

2.2药学研究资料总结报告

药学研究资料总结报告是申请人对所进行的药学研究结果的总结、分析与评价,各项内容和数据应与相应的药学研究资料保持一致,并基于不同申报阶段撰写相应的药学研究资料总结报告。

2.2.1药学主要研究结果总结

(1)临床研究期间补充完善的药学研究(适用于上市许可申请)

简述临床研究期间补充完善的药学研究情况及结果。

(2)处方药味及药材资源评估

说明处方药味法定标准出处。简述处方药味新建立的质量控制方法及限度。无法定标准的处方药味,应说明是否按照相关技术要求进行了研究或申报,简述结果。

简述药材资源评估情况。

(3)饮片炮制

简述饮片炮制方法。申报药品上市许可时,应明确药物研发各阶段饮片炮制方法的一致性。若有改变,应说明相关情况。

(4)生产工艺

简述处方和制法。若为改良型新药或同名同方药,还需简述工艺的变化情况。
  简述剂型选择及规格确定的依据。

简述制备工艺路线、工艺参数及确定依据。说明是否建立了中间体的相关质量控制方法,简述检测结果。

申报临床试验时,应简述中试研究结果和质量检测结果,评价工艺的合理性,分析工艺的可行性。申报上市许可时,应简述放大生产样品及商业化生产的批次、规模、质量检测结果等,说明工艺是否稳定、可行。

说明辅料执行标准情况。申报上市许可时,还应说明辅料关联审评审批情况。

(5)质量标准
  简述质量标准的主要内容及其制定依据、对照品来源、样品的自检结果。
   申报上市许可时,简述质量标准变化情况。
  (6)稳定性研究
  简述稳定性考察条件及结果,评价样品的稳定性,拟定有效期及贮藏条件。

明确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及其执行标准情况。申报上市许可时,还应说明包材关联审评审批情况。

2.2.2 药学研究结果分析与评价

对处方药味研究、药材资源评估、剂型选择、工艺研究、质量控制研究、稳定性考察的结果进行总结,综合分析、评价产品质量控制情况。申报药物临床试验时,应结合临床应用背景、药理毒理研究结果及相关文献等,分析药学研究结果与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之间的相关性,评价工艺合理性、质量可控性,初步判断稳定性。申报药品上市许可时,应结合临床研究结果等,分析药学研究结果与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之间的相关性,评价工艺可行性、质量可控性和药品稳定性。

2.2.3参考文献

提供有关的参考文献,必要时应提供全文。

2.3 药理毒理研究资料总结报告

药理毒理研究综述应是对药理学、药代动力学、毒理学研究的综合性和关键性评价。应对药理毒理试验策略进行讨论并说明理由。应说明所提交毒理学试验是否符合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

对于申报临床试验品种,需综合现有药理毒理研究资料,分析说明是否支持所申请进行的临床试验。在临床试验过程中,若为支持相应临床试验阶段或开发进程进行了药理毒理研究,需及时更新药理毒理研究资料,提供相关研究试验报告。临床试验期间若进行了变更(如工艺变更),需根据变更情况确定所需要进行的药理毒理研究,并提供相关试验报告。对于申报上市许可品种,需说明临床试验期间补充进行了哪些药理毒理研究,并综合分析现有药理毒理研究资料是否支持本品上市申请。

撰写按照以下顺序:品种概述、药理毒理试验研究策略、药理学研究总结、非临床药代动力学研究总结、毒理学研究总结、综合评估和结论、参考文献。

对于申报上市许可品种,说明书样稿中【药理毒理】项应根据所进行的药理毒理研究资料进行撰写,并提供撰写说明及支持依据。

2.3.1药理毒理试验研究策略

结合申请类别、处方来源或人用经验资料、申请的功能主治等,介绍药理毒理试验研究思路及策略。

2.3.2药理学研究总结

简要概括药理学研究内容。应总结和评估主要药效学研究。若有次要药效学研究,应按照器官系统/试验类型总结相关研究,并进行评估。如果进行了药效学药物相互作用研究,则在此部分进行简要概述。

讨论药理学试验对拟定功能主治的相关性和支持程度。

2.3.3毒理学研究总结

简要概括毒理学试验的主要结果,并说明试验的GLP状态。

按以下顺序进行总结:毒理学研究概述、单次给药毒性试验、重复给药毒性试验、遗传毒性试验、生殖毒性试验、致癌性试验、制剂安全性试验(刺激性、溶血性、过敏性试验等)、其他毒性试验、试验结果讨论和结论,并附列表总结。

2.3.4非临床药代动力学研究总结

简要概括非临床药代动力学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生物分析方法概述、各项试验结果,分析其吸收、分布、代谢、排泄特征。

需要关注药代研究结果是否支持药效和毒理学动物种属的选择。

2.3.5综合评估和结论

对药理学、毒理学、药代动力学研究进行综合评估。

分析主要药效学试验的量效关系(如起效剂量、有效剂量范围等)及时效关系(如起效时间、药效持续时间或最佳作用时间等),并对药理作用特点及其与拟定功能主治的相关性进行综合评价。

分析各项毒理学试验结果,综合分析及评价各项试验结果之间的相关性,种属和性别的差异性等。

分析受试物和/或其活性代谢物的药代动力学特征,如吸收速率和程度、药物分布的主要脏器、消除的主要途径、与血浆蛋白的结合程度等。评价受试物剂量与药代动力学参数的关系(是否为线性动力学过程)。

分析药理学、毒理学与药代动力学结果之间的相关性。

结合药学、临床资料进行综合分析。

2.3.6参考文献

提供有关的参考文献,必要时应提供全文。

2.4 临床研究资料总结报告

2.4.1人用经验

简述申报品种既往临床应用情况、文献资料以及相关临床应用的有效性、安全性总结等。评价现有申报品种相关文献和申报品种既往临床应用总结对于立题依据的支持情况。

2.4.2临床试验资料综述

可参照《中药、天然药物综述资料撰写的格式和内容的技术指导原则——临床试验资料综述》的相关要求撰写。

2.4.3 风险受益评估

根据已获得的研究数据,分析说明预期的风险受益。

2.4.4参考文献

提供有关的参考文献,必要时应提供全文。

2.5 综合分析与评价

根据研究结果,结合立题依据,对质量可控性、安全性、有效性及研究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

申报临床试验时,应根据研究结果评估申报品种对拟选适应病症的有效性和临床应用的安全性,综合分析药学、药理毒理和临床研究结果之间的相互关联,权衡临床研究的风险/受益情况,为是否或如何进行临床研究提供支持和依据。

申报上市许可时,应在完整地了解药品研究结果的基础上,整体把握对所选适应人群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综合分析药品研发过程中药学、药理毒理和临床研究结果之间的相互关联。在临床试验的合法性、设计的合理性评价的基础上,对所选适用人群的受益情况及临床应用后可能存在的问题或风险作出综合评估。

(三) 药学研究资料

申请人应基于不同申报阶段的要求提供相应药学研究资料。相应技术要求见相关中药药学技术指导原则。

3.1 处方药味及药材资源评估

3.1.1 处方药味

中药处方药味包括饮片和提取物。

3.1.1.1处方药味的相关信息

提供处方中各药味的来源(包括生产商/供货商等)、执行标准以及相关证明性信息。

饮片:应提供药材的基原(包括科名、中文名、拉丁学名)、药用部位(矿物药注明类、族、矿石名或岩石名、主要成分)、药材产地、采收期、饮片炮制方法、药材是否种植/养殖(人工生产)或来源于野生资源等信息。对于药材基原易混淆品种,需提供药材基原鉴定报告。多基原的药材除必须符合质量标准的要求外,必须固定基原,并提供基原选用的依据。药材应固定产地。涉及濒危物种的药材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应保证可持续利用,并特别注意来源的合法性。

提取物:外购提取物应提供其相关批准(备案)情况、制备方法及生产商/供应商等信息。自制提取物应提供所用饮片的相关信息,提供详细制备工艺及其工艺研究资料(具体要求同“3.3工艺研究”部分)。

3.1.1.2 处方药味的质量研究

提供处方药味的检验报告。

自拟质量标准或在原质量标准基础上进行完善的,应提供相关研究资料(相关要求参照“3.4成品质量”),提供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药品标准物质及有关资料等。

3.1.1.3 药材生态环境、形态描述、生长特征、种植或养殖(人工生产)技术等

申报新药材的需提供。

3.1.1.4 植物、动物、矿物标本,植物标本应当包括全部器官,如花、果实、种子等

申报新药材的需提供。

3.1.2药材资源评估

药材资源评估内容及其评估结论的有关要求见相关指导原则。

3.1.3参考文献

提供引用文献和文件的出处。

3.2饮片炮制

3.2.1饮片炮制方法

明确饮片炮制方法,提供饮片炮制加工依据及详细工艺参数。

申报药品上市许可时,应说明药物研发各阶段饮片炮制方法的一致性,必要时提供相关研究资料。

3.2.2 参考文献

提供引用文献和文件的出处。

3.3 制备工艺

3.3.1 处方:提供1000个制剂单位的处方组成。

3.3.2 制法

3.3.2.1 制备工艺流程图

按照制备工艺步骤提供完整、直观、简洁的工艺流程图,应涵盖所有的工艺步骤,标明主要工艺参数和所用提取溶剂等。

3.3.2.2 详细描述制备方法

对工艺过程进行规范描述(包括包装步骤),明确操作流程、工艺参数和范围。

3.3.3 剂型及原辅料情况

(1)说明具体的剂型和规格。以表格的方式列出单位剂量产品的处方组成,列明各药味(如饮片、提取物)及辅料在处方中的作用,执行的标准。对于制剂工艺中用到但最终去除的溶剂也应列出。

药物及辅料

用量

作用

执行标准













制剂工艺中使用到并最终去除的溶剂




(2)说明产品所使用的包装材料及容器。

3.3.4 制备工艺研究资料

3.3.4.1制备工艺路线筛选

提供制备工艺路线筛选研究资料,说明制备工艺路线选择的合理性。处方来源于医院制剂、临床验方或具有人用经验的,应详细说明在临床应用时的具体使用情况(如工艺、剂型、用量、规格等)。

改良型新药还应说明与原制剂生产工艺的异同及参数的变化情况。

同名同方药还应说明与已上市同名同方药生产工艺的一致性。

3.3.4.2剂型选择

提供剂型选择依据。

3.3.4.3处方药味前处理工艺

提供处方药味的前处理工艺及具体工艺参数。申报上市许可时,还应明确关键工艺参数控制点。

3.3.4.4 提取、纯化工艺研究

描述提取纯化工艺流程、主要工艺参数及范围等。

提供提取纯化工艺方法、主要工艺参数的确定依据,如考察试验方法、考察指标、验证试验等。生产工艺参数范围的确定应有相关研究数据支持。

提供提取纯化工艺重复或放大试验验证研究数据,说明工艺参数的科学、合理和可行性,以及工艺的稳定性和可行性。申报上市许可时,还应明确关键工艺参数控制点。

3.3.4.5 浓缩工艺

描述浓缩工艺方法、主要工艺参数及范围、生产设备等。

提供浓缩工艺方法、主要工艺参数的确定依据,如考察试验方法、考察指标、验证试验等。生产工艺参数范围的确定应有相关研究数据支持。

提供浓缩工艺重复或放大试验验证研究数据,说明工艺参数的科学、合理和可行性,以及工艺的稳定性和可行性。申报上市许可时,还应明确关键工艺参数控制点。

3.3.4.6 干燥工艺

描述干燥工艺方法、主要工艺参数及范围、生产设备等。

提供干燥工艺方法以及主要工艺参数的确定依据,如考察试验方法、考察指标、验证试验等。生产工艺参数范围的确定应有相关研究数据支持。

提供干燥工艺重复或放大试验验证研究数据,说明工艺参数的科学、合理和可行性,以及工艺的稳定性和可行性。申报上市许可时,还应明确关键工艺参数控制点。

3.3.4.7 制剂成型工艺

描述制剂成型工艺流程、主要工艺参数及范围等。

提供中间体、辅料研究以及制剂处方筛选研究资料,明确所用辅料的种类、级别、用量等。

提供成型工艺方法、主要工艺参数的确定依据,如考察试验方法、考察指标、验证试验等。生产工艺参数范围的确定应有相关研究数据支持。

对与制剂性能相关的理化性质进行分析。

提供成型工艺重复或放大试验验证研究数据,说明工艺参数的科学、合理和可行性,以及工艺的稳定性和可行性。申报上市许可时,还应明确关键工艺参数控制点。

3.3.5中试或工艺验证

3.3.5.1 样品生产企业信息

申报临床试验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不适用,可不填。

申报上市许可时,需提供样品生产企业的名称、生产场所的地址等。提供样品生产企业合法登记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3.5.2 批处方

以表格的方式列出(申报临床试验时,以中试放大规模;申报上市许可时,以商业化生产规模)产品的批处方组成,列明各药物(如饮片、提取物)及辅料执行的标准。

药物及辅料

用量

执行标准










制剂工艺中使用到并最终去除的溶剂



3.3.5.3工艺描述

按单元操作过程描述(申报药物临床试验时,以中试批次;申报药品上市许可时,以商业规模生产工艺验证批次)样品的工艺(包括包装步骤),明确操作流程、工艺参数和范围。

3.3.5.4辅料、生产过程中所用材料

提供所用辅料、生产过程中所用材料的级别、生产商/供应商、执行的法定标准以及相关证明文件等。如对辅料建立了内控标准,应提供。提供辅料、生产过程中所用材料的检验报告。

如所用辅料需要精制的,提供精制工艺研究资料、内控标准及其起草说明。

申请上市许可时,应说明辅料关联审评审批情况。

3.3.5.5主要生产设备

提供中试(适用临床试验申请)或工艺验证(适用上市许可申请)过程中所用主要生产设备的信息。申报上市许可时,需关注生产设备的选择应符合生产工艺的要求。

3.3.5.6 关键步骤和中间体的控制

列出所有关键步骤及其工艺参数控制范围。提供研究结果支持关键步骤确定的合理性以及工艺参数控制范围的合理性。申报上市许可时,还应明确关键工艺参数控制点。

列出中间体的质量控制标准,包括项目、方法和限度,必要时提供方法学验证资料。明确中间体(如浸膏等)的得率范围。

3.3.5.7中试或放大生产数据及工艺验证资料

提供3批中试或放大生产研究数据,应包括批号、投料量、半成品量、辅料量、成品量、成品率等。

申请上市许可时,应提供商业规模生产工艺验证资料,包括工艺验证方案和验证报告,工艺必须在预定的参数范围内进行。

3.3.5.8 成品检验结果

提供中试或放大生产样品的自检结果。

3.3.6 制备工艺的优化

制备工艺研究应注意实验室条件与中试和生产的衔接,考虑大生产设备的可行性、适应性。制备工艺进行优化的,应重点描述工艺研究的主要变更(包括批量、设备、工艺参数等的变化)及相关的支持性验证研究。

临床试验期间,如药品规格、制备工艺等发生改变的,应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开展研究工作,属重大变更以及引起药用物质或制剂吸收、利用明显改变的,应提出补充申请。申报上市许可时,应详细描述改变情况(包括设备、工艺参数等的变化)、改变原因、改变时间以及相关改变是否获得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批准等内容,并提供相关研究资料。

提供研发过程中代表性批次(申报药物临床试验时,包括但不限于中试放大批等;申报药品上市许可时,应包括但不限于中试放大批、临床研究批、商业规模生产工艺验证批等)的样品情况汇总资料,包括:批号、生产时间及地点、生产数据、批规模、用途(如用于稳定性试验等)、质量检测结果(例如含量及其他主要质量指标)。

3.3.7试验用样品制备情况

3.3.7.1 药理毒理试验用样品

应提供药理毒理试验用样品制备信息。一般应包括:

(1)药理毒理试验用样品的生产数据汇总,包括批号、投料量、样品得量、用途等。

(2)制备药理毒理试验用样品所用处方药味的来源、批号以及自检报告等。

(3)制备药理毒理试验用样品用主要生产设备的信息。

(4)药理毒理试验用样品的质量标准、自检报告及相关图谱等。

3.3.7.2 临床试验用样品(适用于上市许可申请)

申请上市许可时,应提供临床试验用样品(包括安慰剂)的制备信息。

(1)临床试验用样品

提供临床试验用样品的批生产记录复印件。批生产记录中需明确生产厂房/车间和生产线。

提供临床试验用样品所用处方药味的基原、产地信息及自检报告。

提供生产过程中使用的主要设备等情况。

提供临床试验用样品的自检报告及相关图谱。

(2)安慰剂

提供临床试验用安慰剂的批生产记录复印件,并保证与原件内容一致。

提供临床试验用安慰剂的配方,以及配方组成成份的来源、执行标准等信息。

提供安慰剂与试验样品的性味对比研究资料,说明安慰剂与试验样品在外观、大小、色泽、重量、味道和气味等方面的一致性情况。

3.3.8 “生产工艺”资料(适用于上市许可申请)

申报上市许可的品种,应参照“中药生产现场检查用生产工艺格式和内容撰写要求”,提供“生产工艺”资料。

3.3.9 参考文献

提供引用文献和文件的出处。

3.4成品质量

3.4.1化学成份研究

提供化学成份研究的文献资料或试验资料。

3.4.2质量研究

提供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同名同方药应提供与已上市同名同方药的质量对比研究结果。

3.4.3质量标准

提供药品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并提供药品标准物质及有关资料。对于药品研制过程中使用的对照品,应说明其来源并提供说明书和批号。对于非法定来源的对照品,申报临床试验时,应说明是否按照相关技术要求进行了研究,提供相关研究资料;申报上市许可时,应说明非法定来源的对照品是否经法定部门进行了标定,提供相关证明性文件。

境外生产药品提供的质量标准的中文本必须按照中国国家药品标准或药品注册标准的格式整理报送。

3.4.4 样品检验报告

申报临床试验时,提供至少1批样品的自检报告。

申报上市许可时,提供连续3批样品的自检及复核检验报告。

3.4.5参考文献

提供引用文献和文件的出处。

3.5稳定性

3.5.1 稳定性总结

总结稳定性研究的样品情况、考察条件、考察指标和考察结果,并拟定贮存条件和有效期。

3.5.2稳定性研究数据

提供稳定性研究数据及图谱。

3.5.3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

阐述选择依据。提供包装材料和容器执行标准、检验报告、生产商/供货商及相关证明文件等。提供针对所选用包装材料和容器进行的相容性等研究资料(如适用)。

申请上市许可时,应说明包装材料和容器关联审评审批情况。

3.5.4上市后的稳定性研究方案及承诺(适用于上市许可申请)

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时,应承诺对上市后生产的前三批产品进行长期留样稳定性考察,并对每年生产的至少一批产品进行长期留样稳定性考察,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药品监管部门。

提供后续稳定性研究方案。

3.5.5参考文献

提供引用文献和文件的出处。

(四)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申请人应基于不同申报阶段的要求提供相应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相应要求详见相关技术指导原则。

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应当在经过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机构开展,并遵守GLP规范。

天然药物的药理毒理研究参考相应研究技术要求。

4.1药理学研究资料

药理学研究是通过动物或体外、离体试验来获得非临床有效性信息,包括药效学作用及其特点、药物作用机制等。药理学申报资料应列出试验设计思路、试验实施过程、试验结果及评价。

中药新药,应提供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为进入临床试验提供试验证据。药物进入临床试验的有效性证据包括中医药理论、临床应用经验和药效学研究。根据处方来源不同,以上证据所占有权重不同,进行试验时应予综合考虑。

药效学试验设计时应考虑中医药特点,根据受试物的功能主治,选择合适的试验项目。

提取物及其制剂,提取物纯化的程度应经筛选研究确定,筛选试验应与拟定的功能主治具有相关性,筛选过程中所进行的药理毒理研究应体现在药理毒理申报资料中。如有同类成分的提取物或有效成分及其制剂上市,则应当与其进行药效学及其他方面的比较,以证明其优势和特点。

中药复方制剂,根据处方来源和组成、临床人用经验等可减免试验资料。

来源于有大量临床应用经验的中药复方制剂,如能提供系统的临床人用经验有效性资料,药效学试验可适当简化,若生产工艺与临床人用经验使用的制备工艺基本一致,则可不进行药效学试验。

依据现代药理研究组方的中药复方制剂,需采用试验研究的方式来说明组方配伍配比的合理性,并通过药效学试验来提供有效性信息。

改良型新药,应根据其改良目的、变更的具体内容来确定药效学资料的要求。若改良目的在于或包含提高有效性,应进行相应的对比性药效学研究资料,以说明改良的优势。中药增加功能主治,应提供支持新功能主治的药效学试验资料,有充分的临床人用经验资料的,可适当减免药效学试验资料。

具体试验报告可参考以下撰写格式:

4.1.1 目录

4.1.2 摘要

简要描述主要药效学试验内容,包括动物模型、给药方式(周期、剂量、途径等)、组别设置(对照和剂量组设置,与临床拟用量的倍数关系)、主要观察指标及主要试验结果。

4.1.3 研究报告正文

先介绍试验设计总体思路。再逐个试验撰写报告。最后进行药效学试验综合评价,根据试验结果提出主要药效学研究的结论,是否支持拟申请功能主治。

每个试验报告中,应包括以下内容(但不仅限于):

4.1.3.1 试验材料

包括受试药物、检测试剂与仪器、实验动物与环境等。

4.1.3.2 试验方法

应有详细的试验方法介绍,可追溯试验过程。

包括:剂量设计、药液配制、动物适应性饲养、实验分组、观察指标(包括具体检测方法)、统计方法等。

4.1.3.3 试验结果

用文字和表格形式对主要结果进行描述,重点描述表征动物主要药效学的相关指标。

应有结果分析过程,包括统计学意义和生物学意义分析。

4.1.3.4 试验结论

总结试验结果,分析对申请的功能主治所提供的信息。

4.1.3.5 个体数据

提供单个动物性别、体重、给药情况、主要药效指标变化等。

4.1.3.6 参考文献

列出所参考的文献。对于重要的对评价提供参考的重要文献(如特殊模型的制备方法),应提供参考文献全文。

4.2 毒理学研究资料

毒理学研究包括:安全药理学试验,单次给药毒性试验,重复给药毒性试验,遗传毒性试验,生殖毒性试验,致癌性试验,依赖性试验,刺激性、过敏性、溶血性等与局部、全身给药相关的制剂安全性试验,其他毒性试验(如免疫毒性试验)等。

中药新药,应尽可能获取较多的安全性信息。根据其品种特点,对其安全性的认知不同,毒理学试验要求会有所差异。

新药材及其制剂,应进行全面的毒理学研究,包括安全药理学试验、单次给药毒性试验、重复给药毒性试验、遗传毒性试验、生殖毒性试验等,根据给药途径、制剂情况可能需要进行相应的制剂安全性试验,其余试验根据品种具体情况确定。

提取物及其制剂,根据其临床应用情况,以及可获取的安全性信息情况,确定其毒理学试验要求。如提取物立题来源于试验研究,缺乏对其安全性的认知,应进行全面的毒理学试验。如提取物立题来自于传统应用,生产工艺与传统应用基本一致,一般应进行安全药理学试验、单次给药毒性试验、重复给药毒性试验,以及必要时其他可能需要进行的试验。

中药复方制剂中若含有未被法定标准收载的药材,需按新药材要求提供毒理学资料。

中药复方制剂,根据其处方来源及组成、人用安全性经验、安全性担忧程度的不同,提供相应的毒理学试验资料,若减免部分试验项目,应提供充分的理由。

对于采用传统工艺,具有人用经验,一般应提供行单次给药毒性试验、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资料。

对于采用非传统工艺,但具有可参考的临床应用资料的,一般应提供安全药理学、单次给药毒性试验、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资料。

对于采用非传统工艺,且无临床应用经验的,一般应进行全面的毒理学试验。

临床试验中发现非预期不良反应时,或毒理学试验中发现非预期毒性时,应考虑进行追加试验。

改良型新药,根据变更情况提供相应的毒理学试验资料。若改良目的在于或包含提高安全性的,应进行毒理学对比研究,设置原剂型/原给药途径/原工艺进行对比,以说明改良的优势。

中药增加功能主治,需延长用药周期或者增加剂量者,应说明原毒理学试验资料是否可以支持延长周期或增加剂量,否则应提供支持用药周期延长或剂量增加的毒理学资料。

一般情况下,安全药理学、单次给药毒性、支持相应临床试验周期的重复给药毒性、遗传毒性试验资料、过敏性、刺激性、溶血性试验资料或文献资料应在申请临床试验时提供。后续需根据临床试验进程提供支持不同临床试验给药期限或支持上市的重复给药毒性试验。生殖毒性试验根据风险担忧程度在不同的临床试验开发阶段提供。致癌性试验资料一般可在申请上市时提供。

药物研发的过程中,若受试物的工艺发生可能影响其安全性的变化,应进行相应的安全性研究。

毒理学研究资料应列出试验设计思路、试验实施过程、试验结果及评价。毒理学资料撰写顺序如下:

4.2.1 毒理学研究概述

4.2.2毒理学受试物情况

4.2.3单次给药毒性试验

4.2.4重复给药毒性试验

4.2.5刺激性、过敏性、溶血性等制剂安全性试验

4.2.6遗传毒性试验

4.2.7生殖毒性试验

4.2.8致癌性试验

4.2.9其他毒理学试验

4.3 非临床药代动力学研究资料

非临床药代动力学研究是通过体外和动物体内的研究方法,揭示药物在体内的动态变化规律,获得药物的基本药代动力学参数,阐明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的过程和特征。

对于活性成份单一的中药,参考化学药非临床药代动力学研究要求。

对于非单一成份但物质基础基本清楚的中药,对其中药效或毒性反应较强、含量较高的成份,一般需进行药代动力学探索性研究。对于成份复杂且物质基础不清楚的中药,应根据对其中部分已知成份文献研究的基础上,重点考虑对明确毒性的成份进行非临床药代动力学研究。若有足够证据表明某类结构相似的一类成份中某一个成份的药代动力学属性可以代表该类成份的药代动力学特征,可从同类成份中选择一个代表性成份进行测定。被测成份应根据机体的暴露水平和暴露形式,以及药效作用/安全性相关性等因素来确定。

缓、控释制剂,临床前应进行非临床药代动力学研究,以说明其缓、控制特征;若为改剂型品种,还应与原剂型进行药代动力学比较研究;若为同方同名药的缓、控释制剂,应进行非临床药代动力学比较研究。

在进行中药非临床药代动力学研究时,应充分考虑其成份的复杂性,结合其特点选择适宜的方法开展体内过程或活性代谢产物的研究,为后续研发提供参考。

若拟进行的临床试验中涉及到与其他药物(特别是化学药)联合应用,应考虑通过体外、体内试验来阐明可能的药物相互作用。

药代动力学研究报告撰写按照以下顺序进行:药代动力学概述、分析方法及验证报告、吸收试验、组织分布、血浆蛋白结合、排泄、代谢(体外代谢、体内代谢、可能的代谢机制分析)、药物代谢酶的诱导或抑制、药物相互作用、其他研究。

(五) 临床试验资料

5.1立题目的与依据

5.1.1药品名称

5.1.2 立题目的

5.1.2.1拟定功能主治及临床定位

应提供拟定功能主治及临床定位的确定依据,包括但不限于文献分析、药理研究、前期临床研究结果等。经典名方还应提供古今文献对拟定功能主治的具体论述和相关表述的历史沿革及释义。

5.1.2.2疾病概要、现有治疗手段、未解决的临床需求

详细论述拟选择适应病证的病因、病机、治疗等研究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如涉及西医疾病,则需分别论述中西医理论对拟用于疾病和/或证候发病原因、发病机理的认识、国内外研究现状(包括如发病率、患病率、病死率、病残率等)及中西医治疗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未被满足的临床需求等。

5.1.2.3同类药物国内外研究和上市情况,本品国内外上市情况,本品的特点及拟解决的问题

论述中医治疗拟用于疾病和/或证候的主要优势和特点并进行古今中医的治疗对比分析,与国内外已上市同类品种的比较,针对未被满足的临床需求,说明本品预期的安全性、有效性特点和拟解决的问题。

还可以进行与处方治法、主治接近的同类已上市品种的循证医学评价。

5.1.3立题依据

5.1.3.1处方组成及标准

提供申报品种处方组成、剂量、剂型、规格、折合日服生药总量、处方中各药材标准出处及折合日服生药量、与法定用量的比较、是否含有毒性药材及十八反、十九畏等配伍禁忌。

如处方中还有毒性药材,需特别明确毒性药材的使用目的、主要毒性及日用量是否超出法定用量要求。

如处方中含有贵细药材、濒危药材等,应提供相关药味使用的必要性分析。

新的提取物制成的制剂,应说明新提取物制剂的临床拟用剂量的确定依据。

如为进口申请,还应提供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药品上市销售及该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公证文书以及出口国物种主管当局同意处方各组成的出口证明。

5.1.3.2来源及历史沿革

来源于临床经验方的应说明处方的出处,原处方各药药量、功能主治、剂型、用法用量、疗程等,以及原处方临床使用过程中的应用、筛选或演变过程。

其他来源的处方应参照上述情形说明处方出处和历史沿革。

5.1.3.3理论阐述

从处方所依据的理论说明申报品种功能主治与方中药物配伍关系。

5.1.3.4处方合理性

说明申报品种与已上市品种处方的比较情况,论证处方的合理性。

5.2人用经验

5.2.1证明性文件

提供申报品种既往临床应用的证明性文件。

如来源于院内制剂的,需要提供院内制剂的批准文件及其质量标准等附件、院内制剂使用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批准后连续生产情况、使用范围及销售情况等。

如来源于名老中医临床经验的医疗机构协定处方,需要提供处方人资质的证明文件、处方使用的授权文件、使用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协定处方确定时间、连续使用情况、适用范围等证明性文件及支持文件。

如有省部级、国家级科研立项资助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性文件及结题验收证明。

如为境外已上市品种,应简述原产国及全球范围申请注册上市的国家和地区(包括已上市、已撤市和申请未被批准的)监管部门对于本品的监管类别、方式、要求、临床使用规定、批准历史、变更情况、批准条件、撤市原因、未被批准原因及相关技术要求等。

5.2.2既往临床应用情况概述

提供申报品种既往临床应用的综述,包括申报品种相关文献综述和申报品种既往临床应用总结两部分,简述其有效性、安全性结果。

5.2.3文献综述

提供申报品种相关文献,包括历代古代文献综述(历代医家对处方临床应用经验的综合论述和分析,对其药物组成特点、临床主治、临床使用注意,煎服法等等的论述)、现代文献综述(临床疗效文献评价,当代医家临床应用经验,临床主治(疾病或证候)、疗效分析及处方使用方法等)。注意分析讨论文献中处方与申报品种之间的关系。

5.2.4既往临床应用总结报告

提供申报品种相关的临床应用的有效性、安全性总结,包括临床应用经验的总结报告和开展进行的各类临床试验报告等。总结报告应有主要研究者和负责单位的签字或盖章。具体撰写要求可参考相关技术要求、指导原则。

如为已上市品种,还应提供对上市后各种渠道收集的安全性信息的总结。

如有境外开展的以注册上市为目的的临床试验,还应提供境外监管部门同意进行临床试验的证明性文件、临床试验计划与方案、境外进行所有临床研究的完整研究报告及附件以及监管部门对临床试验的审评意见及其中文译文。

5.2.5人用经验对立题依据的支持情况评价

评价现有申报品种相关文献和申报品种既往临床应用总结对于立题依据的支持情况。需要比较文献报道及既往临床应用与申报品种在药味组成、剂量、用法用量、功能主治以及制备方法等各个方面的异同,充分说明现有人用经验对于立题依据的支持情况。

5.2.6参考文献

提供有关的参考文献全文,外文文献还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文。与申报品种密切相关的文献应有特殊标注。

5.3临床试验

5.3.1临床试验计划与方案及其附件

5.3.1.1临床试验计划和方案

5.3.1.2知情同意书样稿

5.3.1.3研究者手册

5.3.1.4数据管理计划

5.3.1.5统计分析计划

5.3.2临床试验报告及其附件(适用于上市许可申请)

5.3.2.1 临床试验报告

5.3.2.2 病例报告表样稿、患者日志等

5.3.2.3 临床试验相关的标准操作规程

5.3.2.4 临床试验方案变更情况说明

5.3.2.5 伦理委员会批准件

5.3.2.6 按照相关规范、技术要求、指导原则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5.3.3数据管理报告(适用于上市许可申请)

5.3.4统计分析报告(适用于上市许可申请)

5.3.5临床试验数据库电子文件(适用于上市许可申请)

包括原始数据库、衍生的分析数据库及其变量说明文件。

5.3.6参考文献

提供有关的参考文献全文,外文文献还应同时提供中文译文。

5.4临床价值评估

基于风险受益评估,结合立题目的和依据、人用经验和临床试验,评估本品的临床价值及申报资料对于拟定功能主治的支持情况。

5.5临床试验期间的变更(如适用)

获准开展临床试验的药物拟增加功能主治、增加适用人群范围(如增加儿童人群)、变更用法用量(如增加剂量或延长疗程)以及增加与其他药物联合用药等,应根据变更事项提供相应的立题目的和依据、临床试验计划与方案及其附件;变更临床试验方案可能增加受试者安全性风险的,应提供方案变更的详细对比与说明,以及变更的理由和依据。

同时,还需要对已有人用经验和临床试验数据进行分析整理,为变更提供依据,重点关注变更对受试者有效性及安全性风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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